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17-09-22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答: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先后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69项,特别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简化整合建设项目投资审批程序,将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为网上并联审批,并明确提出按程序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16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调整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根据国务院改革要求和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问:决定在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取消和下放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的活力,是国务院确定的改革要求。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问:决定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后,要重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够按照法律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国家建设大局。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是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三是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开展后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五是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要依法征求公众意见,竣工验收情况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问:决定在服务建设单位,便利群众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放管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决定在简化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在费用收取和罚款等方面注重衔接,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尽可能减轻企业不合理的负担,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一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意见;二是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审批、备案环评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和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今后随着环评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企业负担还会进一步减轻;三是环境保护部门要推进政务的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尽量让群众少跑路。

问:决定在执行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要加强宣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直接关系到生态保护与项目建设,关系重大,决定在系统总结、全面梳理、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项目环保管理领域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对各项改革措施予以规范化、法治化,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基层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准确理解改革要求,掌握决定主要内容;二是要及时完善配套规定,对与决定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清理,决定规定的配套制度,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等,要尽快制定、修订,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依照职责切实负起责任;三是要全面准确严格执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放”要放彻底、“管”要管到位、“服”要服务好,通过执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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