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修订 违法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
发布时间: 2017-09-22

据国务院法制办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发布。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亟需的项目。根据国务院改革要求和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在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方面,《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后,要重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此,《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三是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开展后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以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


五是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要依法征求公众意见,竣工验收情况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决定》在简化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在费用收取和罚款等方面注重衔接,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尽可能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


《决定》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审批、备案环评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和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今后随着环评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企业负担还会进一步减轻;环境保护部门要推进政务的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尽量让群众少跑路。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 邮编:223001 联系电话:0517-83605053(信息公开)
网站建设维护:0517-89890702 网站标识码:3208000060 备案序号:苏ICP备202413097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