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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区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01

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淮安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实施办法》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21


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实施办法

 

 

为规范开展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工作,大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江苏省信用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苏信用发〔2020〕5 号)《淮安市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内涵和适用范围

(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内涵。政务服务信用承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承诺人”)向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自身符合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等内容的意思表示。

(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适用范围。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办理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信用承诺制。

属于告知承诺的信用承诺事项,按照《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七十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企业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告知企业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企业可以网上填报本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对填报地址真实性以及及时有效接受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负责”相关规定执行。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适用部门工作职责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各镇(街道)应当为本行政机关实施政务服务信用承诺提供场地、信息化系统支撑以及为承诺人提供服务指引,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区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和职责分工,会同区信用办和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制定信用承诺具体实施细则,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制定本行业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组织做好本行业的信用承诺实施工作,将信用承诺书和信用承诺履行情况及时推送至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管控平台。各镇(街道)依规开展的信用承诺书和信用承诺履行情以规定的电子表格上报区信用办,由区信用办统一上传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管控平台。区信用办充分利用平台和系统开展信用承诺等信息的归集、处理、共享、公示和应用等工作。

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事项

(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类型。根据实施目的、服务对象和实施效果的不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分为诚信自律类承诺、证明事项类承诺、审批替代类承诺等。

诚信自律类承诺是行政机关为引导承诺人增强诚信意识、强化诚信自律,鼓励服务对象主动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证明事项类承诺是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审批替代类承诺是行政机关在办理风险可控的或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以事中事后监管替代部分或全部事前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时,经服务对象申请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行政机关视同其具备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办理决定。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情形。承诺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评价等级较差,或者因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限内的,不适用证明事项类、审批替代类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

三、规范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

(六)实施清单管理。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区各行政机关依据区司法局转发的《淮安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上级部门承诺事项清单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并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推送至各镇(街道)对口单位依规执行。

(七)制定格式文本。行政机关依据上级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淮安区政务服务网、信用淮安区网站等途径公开,同时推送至各镇(街道)对口单位。各行政机关、各镇(街道)要在现场办理政务事项窗口公开信用承诺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获取并填写。信用承诺书中除申请人基本信息外,应当包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知晓并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政务事项办理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同意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违约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或惩戒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

(八)建立信用档案。区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在业务办理系统中,有记录承诺人的守信与失信信用信息政务服务信用档案端口的,要及时上传业务办理系统,并及时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管控平台推送。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中无承诺人信用承诺档案端口的,依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管控平台归集承诺人守信与失信信用信息统一格式表格规范统计建档留存,并及时将新产生的承诺人守信与失信信用信息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管控平台推送。

(九)违诺失信惩戒。建立承诺人虚假承诺、违背承诺的失信惩戒机制。行政机关、各镇(街道)经核查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承诺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的,应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承诺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承诺人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制。

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程序

(十)承诺人提出申请。承诺人提出采用信用承诺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应当一次性告知承诺人办理条件、制度依据、办理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承诺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后果。

(十一)开展信用核查。需要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核查的,行政机关收到承诺人申请后,应当通过部门已申请的便携式查询服务端口或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服务平台核查其信用状况。

(十二)承诺人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人应当主动承诺符合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按约定提交材料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的相应责任。

(十三)限时作出办理决定。行政机关、各镇(街道)收到承诺人的信用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办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办理决定。

(十四)公示信用承诺信息。行政机关、各镇(街道)作出准予办理的决定后,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信用承诺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控平台,并在区门户网站或信用淮安区网站上公示相关信用承诺信息。

(十五)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机关、各镇(街道)作出政务服务事项准予办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的履诺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有违反信用承诺情况的,应将其违诺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控平台。区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业信用动态评价机制,结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服务平台查询数据,形成本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向镇(街道)对口单位推送。各行政机关、各镇(街道)依据评价的信用等级对承诺人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

五、信用承诺信息管理

(十六)完善平台信用承诺管理功能。区信用办积极协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一步完善我区各职能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管控平台中信用承诺信息服务和归集功能,推动各行政机关、各镇(街道)信用承诺信息归档入库、互联共享和公示应用。

(十七)信用承诺信息标准化。各行政机关、各镇(街道)依据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编码规则、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归集目录、记录格式及信息数据交换等标准,规范信用承诺信息记录和数据管理及推送工作。

(十八)信用承诺信息共享。各行政机关、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亲自主抓,坚持“谁产生、谁负责、谁监管、谁归集”的原则,切实打通本单位、本行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信用承诺等各类信息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联通共享。

六、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强实施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的组织协调,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信用承诺制。

(二十)加强规范实施。各行政机关、各镇(街道)要按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要求,制定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相关制度规范,确保信用承诺规范有效实施。加强信用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实现信用承诺与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奖惩、信用修复有机结合,建立有效的闭环管理。

(二十一)加强便民惠企。各行政机关、各镇(街道)要积极探索实践便民惠企服务举措,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将优化服务和有效监管相结合,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小化、政务服务便捷化,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宣传诚信理念,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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