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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审慎包容监管案例(2)
发布时间: 2022-10-21

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学生服不予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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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2月23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学生服被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复检申请期满某公司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学生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考虑到某公司被抽检不合格的项次超标数值较低,抽检不合格的学生服尚未销售,且经复查抽检合格,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评析:

      执法只有兼顾了法、理、情,才能够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为民办实事”的体现,经对某公司的回访,不予处罚不仅缓解了当事人的经济困境,还使得当事人对市场监管局的工作更为配合。在执法实践中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从改善营商环境的角度,对经营者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又能积极纠正错误行为,应包容审慎、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才能真正达到执法效果,实现执法目的。但不予处罚不等于免责,要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每一起不予处罚案件,都应当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从程序上、标准上降低“权力”被滥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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