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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审慎包容监管案例(1)
发布时间: 2022-10-21


某公司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不予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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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3月23日,淮安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某公司检查时,发现化验室的少量盐酸不能提供购买备案证明,经案调查,该公司因化验需要在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网购盐酸,违反了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该企业至少被罚款1万元。因违法行为轻微,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评析:

案件办理过程中,企业能够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承诺加强规范管理,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贡献。经淮安分局集体通案研究,认为该公司虽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三张清单”相关要求,符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秉持“安商护企”的理念,大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区公安分局在依法办理案件同时最大程度降低了对企业不利影响,督促健全内部管理机制,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关“首违不罚”的法律精神,也符合新时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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