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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公共信用信息 扩大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发布时间: 2022-10-13

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是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面对无法提供充足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如何将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尽可能多地筛选出来?答案是利用更多高质量的信用信息去甄别出风险较低的企业,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文件中前瞻性提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

  那么,公共信用信息是什么?优势又在哪里?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因此,公共信用信息的优势主要有四点:一是相对可靠权威。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权威机构,是一种相对客观权威、难以造假的可靠数据。二是对市场主体覆盖面广。得益于对公共事务的高度参与,市场主体不可能没有被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只要企业注册,必然有工商登记信息。只要企业运作,纳税和公共事业缴费数据必然产生。行政检查、实控人情况等一系列数据也必然存在于相关行政部门中。三是能够较好反映企业信用风险。企业大多数重要的市场决策行为都会提前在各行业主管部门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库中留下痕迹,顺着这些痕迹并结合历史进行大数据分析,能够在其中捕捉到一般性规律。例如:企业的水电气使用量、物流信息、纳税金额能反映生产销售状况;社保、公积金缴纳人数和基数能反映信心和规模扩张计划;行政许可能反映业务收入来源;行政奖励和处罚能反映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意愿;司法信息能反映业务风险领域等。四是时效性较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共事业缴费数据则是按月产生并更新。

  显然,在大数据技术下,公共信用信息可以作为金融信息的重要补充,提升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是,当前公共信用信息的金融价值并没有得到金融机构的充分挖掘。一是分析不足。金融机构较少关注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即便关注也几乎只关注数值型数据,最多倾向于使用和收入及偿债能力存在明显线性关系的公共信用信息。如不动产、纳税、用电、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等,对文本型数据缺乏关注。对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风险水平之间存在的非线性关系挖掘不足,导致大量有价值的公共信用信息被错过。二是应用不足。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行政奖励、荣誉称号、表彰、慈善行为等正面公共信用信息利用较少,而对没有准时足额纳税、处罚、列入被执行名单等负面信息关注较多,并且多用于辅助参考以防万一。在金融产品设计和授信审批中,缺乏公共信用信息变量或权重较低,公共信用信息在实际信贷业务中仅仅起到“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作用。这容易造成金融机构在考虑公共信用信息后反而提升了信贷审核门槛,降低社会整体信贷投放数量。

  那么,金融机构应该如何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更好发挥二者合力,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呢?关键在于加大公共信用信息的深度分析、应用力度。

  一是提升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深度分析能力。要充分运用数据挖掘尤其是文本挖掘等技术,对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对不同信用水平的市场主体表现在公共信用信息中的特征进行提炼,尤其注重挖掘财务数据一般但银行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特征,发现企业真实信用水平。二是加大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力度。创新设计更多专项金融产品,循序渐进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在授信业务中逐步纳入更多正面公共信用信息并赋予更高权重。在运用过程中不断反馈使用效果和优化指标。切实将公共信用信息打造为企业的“第四张报表”,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风险的解释能力和预测效果,更好协同金融信息对企业进行精准风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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