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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03

政务诚信专题宣传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月29日下午在南京闭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此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时任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在会上强调,要以社会信用条例出台为契机,依法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共筑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社会信用立法事关重大,作为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罕见的三次审慎审议后通过的法规,本条例集中体现了严格规范信用状况认定、从严限制失信惩戒、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审慎态度,并把政务诚信摆在首位,以更好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省发展改革委张世祥副主任、省人大法工委陈志红副主任是如何解读《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的。

一、省人大法工委陈志红副主任解读《条例》

1.为什么这部法规是三审才通过的?是不是说明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可能需要论证研究的问题相对复杂?都有哪些特点?

陈志红:社会信用条例是一部很重要的地方法规,是我们省人大常委会去年和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跨了两个年度,历时一年,历经三审,上个月常委会高票通过。这一年时间里,我们对《条例》作了多轮修改,紧紧把握“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法治要求,准确把握社会信用立法的最新政策导向,聚焦宽严相济的信用奖惩机制、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等实践需求,努力推动构建我省社会信用法治规范体系。

总的来说,这部地方法规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特点: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落实省委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

二是遵照我们国家目前明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方向,在此基础上谋划我省社会信用一揽子制度建设,并保持前瞻性,为今后社会信用体系的进一步规范建设和完善留有空间。

三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规则,对信用状况认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等作出基础性规定,明悉了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的地位和作用,比较好的妥善处理本条例与其他省法规、本条例与设区市的法规在社会信用方面的关系。

四是固化已有的社会信用建设成熟经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促进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五是突出更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合法合约要求,对信用主体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范。

六是注重立法的全过程民主。坚持开门立法,多次赴基层调研了解情况,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司法机关、基层立法联系点、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及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广泛凝聚共识,常委会负责同志还亲自带队在北京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北京大学等高校的相关专家,对我们修改过程中的相关文本进行把脉,对11个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正如主持人所说,这部法规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需要研究的问题也很多。我们省在这部条例对许多重要问题都作了回答。考虑到社会信用立法事关重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才表决通过条例。

2.条例在规范和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陈志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对照党中央要求和对照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发展需求,我们需要改进加强和创新探索的工作还有很多。比如,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积极成效与社会期望相比还有一定距离,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和数据支撑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信用产品应用和创新需要再深化等。这次立法过程中,我们从社会信用体系实践中发现问题、提炼经验、确立规则,在条例中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指导各地各部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有序发展的机制更加明确、执行更加顺畅、保障更加到位、监管更加有力。这里面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规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奖惩结合的原则。

二是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分别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这五类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不同的职责,并且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

三是明确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分别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提出要求。具体体现在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是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制度规范。创制性地规定了失信行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以及补充目录、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守信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管理及补充清单限制范围、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规范,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立梁架柱,同时注重与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社会信用的规范相衔接,并为我省其他专项性法律法规设定信用相关规定预留接口。

五是探索推动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在重点领域和政务服务活动中开展跨行政区域信用管理、信用服务的合作,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联动。

3. 条例中对失信惩戒具体作了哪些规范?怎样对失信惩戒实现有效监管?

陈志红:失信惩戒措施,是这个条例的,也是我们社会方方面面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文件中提出的基本原则,提出的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有三个要点:一是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二是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这里强调了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作为依据,不是指其他部门的文件;三是实行清单制管理等要求,作了周密的制度设计。

一是明确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列明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提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编制地方补充清单的过程中,还应当征求各方意见。

二是严格补充限定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范围。为了确保失信惩戒措施能够规范、合理使用,防止出现滥用的情况,为此,条例第四十六条作了严格的限制,将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限制在享受便利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范围之内。

三是明确实施失信惩戒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合法、公平、关联、比例。这里面有三个要点:一是以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为依据,与失信情形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领域、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是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三是禁止对信用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实施失信惩戒。我们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从源头上预防惩戒措施的乱用、滥用,确保失信惩戒措施能够合理规范使用,达到失信惩戒措施的有效效果。

4.条例对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作出哪些规定?

陈志红: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也是本条例的重要方面,是本条例的重点内容,修改过程中,我们作了重点研究论证,有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以及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是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合法合约要求。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有“非法买卖、窃取信用信息,虚构、篡改、违规删除信用信息”。我们在条例的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这五类禁止性行为。

三是对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提出要求。规定不得采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一条的要求是关于信用信息采集的,不包括信用主体在其他生产生活中的,比如就医自然就要采集血型等自然人信息,不是一个使用范围。

四是保障落实信用主体知情权。明确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本人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及其相关使用、评价等情况,有权知晓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提供查询服务等措施,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

五是规范信用异议处理。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作出规定,要求将异议的受理情况、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提出异议的信用主体。针对实践中反映比较多的市场信用信息乱采集的问题,我们条例中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信用主体认为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六是完善信用修复规定。规定信用主体可以按照《条例》规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明确“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停止公示、共享,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条例还规定,要求省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七是防范失信信息超时限使用。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届满、信用修复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该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该失信信息。针对这一条,我们条例在法律责任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内容。

八是明确诉讼复议救济渠道。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单位在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省发展改革委张世祥副主任解读《条例》

1.目前江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哪些进展?

张世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诚信社会的建设需要立法护航。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先后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立法调研项目、20182022年立法正式项目,上个月正式出台,将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轨道。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于2004年,经历多年持续发展,目前应该说在若干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形成了江苏的特色。

一是持续优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制机制。2017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9个重点领域信用管理制度,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也出台了信用监管、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制度性文件,从全省看构建了较为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江苏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的目标任务,也为省十四五信用建设专项规划实施奠定比较好的基础。

二是建成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枢纽。现已建成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江苏”网站,目前全省在库信息83亿条,覆盖1300万法人和7000万自然人。这个重要枢纽发挥了两个重要作用,第一个作用是辅助行政决策,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建立信用查询审查机制,今年以来,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提供50万家企业、2.5万自然人信用审查,对查得有失信记录的2.26万家企业、60个自然人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提示或约束措施;第二个作用是服务市场主体,面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等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今年以来,依托全省364个信用服务网点为市场主体出具信用查询报告达到5万多份。

三是加快构建新型监管和信用服务机制。主要体现在:一是健全信用监管机制。2020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省390多个政务服务事项中开展信用承诺,在20多个行业、领域实施信用监管示范建设工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率。二是规范实施信用奖惩。全省推广应用省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开展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上半年完成信用修复26000件。三是大力推进信易贷工作。推进省易贷”平台建设,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推动江苏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四是不断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撑保障。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深入推进信用试点建设,率先建成“信用交通省”典型省份,南京、苏州、宿迁和无锡成功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同时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区建设。二是推动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出台《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409家信用服务机构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自主申报信息、公示信用报告,信用服务机构的规模和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三是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培训和示范建设,全省累计培训23000多家企业,创建2420家市级示范企业和214家省级示范企业,让这些企业在招投标、银行授信等过程中更具优势和竞争力。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培训,累计培养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超过5000人。

2.《条例》的出台将如何指引我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

张世祥:这次《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大方向,注重将我省信用建设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固化,注重重大制度和规则的立法构建,为今后一段时期,特别是“十四五”时期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和明确指引。下一步,我们会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同时结合即将出台的《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六个方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涉及到七项措施:一是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按照《条例》规定职责,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二是持续发挥政务诚信示范表率作用,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政策承诺、合同为重点,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务诚信监测治理和评价体系。三是深化商务诚信建设,以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为重点,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四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以社会成员和重点职业人群信用建设为重点,在社会治理中推动信用管理方式创新,推广和使用职业信用报告。五是强化司法公信建设,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公信力。六是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信用监测预警机制,推行信用承诺制,依法应用信用信息。七是开展诚信教育、诚信文化宣传,深入开展示范创建等诚信主题活动,加强信用软环境建设。

(二)进一步规范信用状况认定。《条例》信用状况认定这一章为我省信用立法首创,体现了先认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后记录信用信息的逻辑思路,目的在于防止出现违法等同于失信、违法信息等同于失信信息的问题。《条例》对失信行为认定依据、标准进行了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实施的领域和范围也做了规范,下一步我们要积极贯彻《条例》防止失信认定的泛化、随意化。

(三)进一步强化信用信息管理。涉及到四个重点内容:一是实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按照目录纳入范围、重点要素、制定程序等规定,制定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二是指导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目录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省政府还将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定。三是指导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方式。四是强化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采集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涉及到四项措施:一是落实对信用状况良好主体的守信激励措施,鼓励建立清单制。二是落实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管理要求,按照清单纳入范围、制定程序等规定,制定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目录。三是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信息,保障失信惩戒参与单位及时获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四是在推动行政性奖惩措施的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实施非行政性奖惩措施,提高信用奖惩的成效。

(五)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一是培育、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引导市场主体将信用作为市场资源配置要素,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开放。二是适应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实际需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提供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特别是要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和信用记录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是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对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做出规范要求,特别是不得进行虚假信用评价。

(六)进一步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以及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采集信用信息时,都要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于违反信用信息处理的禁止性规定,超出自然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范围和非书面授权禁止采集范围的,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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