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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专题】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0-02-08

为全力做好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县公安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党委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职责任务,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先后发布《涟水县公安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涟水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八个一律”的通告》等一系列通知通告,依法查处涉及疫情类违法犯罪案件,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

 

案例1:

2020年1月28日,居住在涟水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辖区的张某凤将明知是虚假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信息“某某新城小区7号楼刚隔离一个从武汉回来的学生,发烧5天,昨天晚上8点多拉走的”“涟水某小区12号楼9单元1层东户从武汉刚回来”在多个微信群内传播,造成公共秩序混乱。2020年1月28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对张某凤做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案例2:

2020年2月1日,成集镇余圩居委会村民左某强因对涟水大润发超市员工疫情防控措施不满,故意捏造涟水大润发超市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并将该内容发布在新浪微博上,扰乱公共秩序。2020年2月2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对左某强做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淮安市公安局通告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行为

 

案例3:

2020年1月29日,梁岔镇费庄村村民薛某,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经营棋牌室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容留聚集十余人在其家中车库内打麻将娱乐。2020年1月29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薛某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4:

2020年1月29日,五港镇五港街某烧烤店无视《淮安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涟水县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一号公告》等通告要求,不顾交叉感染危险,继续开展营业活动。2020年1月30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店主郭某做出行政处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涟水县人民政府通告规定:除涉及药品、食品等生活必需品行为以外,景区景点、实体书店、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棋牌室、洗浴休闲、餐饮、美容美发、体育健身等人员聚集行业全部暂停运营。 

 

妨害公务

 

案例5:

2020年1月28日,涟水经济开发区周庄村村干部带领工作人员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时,勒令该村村民周某武家的棋牌室立即停业,遭到村民周某山无故谩骂以及撕扯后报警请求帮助。

涟水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对周某山采取劝离现场,但其不但不听劝说,还将民警口罩扯掉,并对辅警进行踹打。2020年1月28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周某山采取刑事拘留。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

 

案例6:

2020年2月4日,高沟镇某小区物业按照高沟镇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小区门口设卡防控,外来车辆必须凭通行证才能进入。

王某连因没有该小区通行证,小区物业负责人不让其进入小区,王某连便驾驶私家车冲撞福缘家苑小区的电动伸缩门,致使大门损坏,涉案价值约10000元。2月4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某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淮安市公安局通告规定:在采取防疫、检疫、治疗、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殴打他人

 

案例7:

2020年2月5日,五港镇三里村村民潘某忠,借故到该村防疫执勤卡点,干扰该村支部书记宁某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还将卡点桌椅掀翻并殴打执勤人员。2月5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殴打他人对潘某忠做出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涟水县公安局通告规定: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

 

案例8:

2020年1月28日,陈师街道办红旗村村民朱某能酒后使用自己微信在“朱庄组议事群”微信群内发三条语音无故辱骂该村支部书记,编造其违规克扣上级下发给村民的口罩以及其外甥从武汉回来未被隔离的谣言,影响恶劣,给基层干部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阻碍。1月28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寻衅滋事对朱某能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赌博

 

案例9:

2020年1月29日,高沟镇金郑村村民丁某亮容留丁某文、丁某波、丁某浩等七人在其家中,以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10020元。1月29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赌博对该七人分别做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案例10:

2020年1月30日,东胡集镇李某干容留李某兵、李某亚、陈某亚等五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3230元。1月30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赌博对该五人作出罚款的处罚。

案例11:

2020年2月4日,保滩街道缺口村村民朱某俊容留郑某、耿某金、李某保等六人在其位于保滩镇保滩街道的门市中,以麻将“斗牛”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6600元。2月5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赌博对该六人分别做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案例12:

2020年2月5日,涟城街道居民郭某波、周某军、卢某本、范某军在金城花园小区2号楼东边某车库内,用扑克牌以团团转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2545元。2020年2月5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赌博对该四人做出行政处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疫情当前,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的,警方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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