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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出制度 激发市场活力
发布时间: 2019-08-12

  完善退出制度 激发市场活力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作为中央在经济工作方面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加快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事实上,任何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都离不开关于市场进入、市场运行以及市场退出的基本制度。这既是维护经济秩序稳健运行,保障市场有效竞争的需要,也是增强市场主体风险意识,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需要。《方案》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破除无效供给,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将那些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濒临倒闭,长期占有各类社会资源的低效、无效企业从市场中加以清除,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优化,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方案》构建了法治化、常态化、科学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体系。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我国对于各类经营主体退出市场更多使用“关停并转”的处理手段。这些措施多带有行政化干预色彩,而非真正的常态化、科学化的市场退出方式。对此,《方案》明确提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坚持法治化方向、坚持保护各方合理权益、坚持约束与激励并举,具体包括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等7个主要领域。这些规定,基本涵盖了各类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方面,搭建起法治化、常态化、科学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需要看到,各类主体退出市场,涉及的经济法律事务与所影响的社会层面极其广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合作。基于权责一致的精神,《方案》的各项具体改革设计均明确了牵头负责单位或职责分工单位,打破了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存在的改革壁垒。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应当依据《方案》规定,积极探索政府、法院、社会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机制。其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统筹协调,侧重解决全局性、宏观性问题;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探索公正高效的司法处置机制,着力解决各类具体法律问题;相关社会机构要与政府、法院、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积极沟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方案》的出台,也将有助于相关立法的完善,推动破产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涉及多领域法律法规,只有及时启动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修订程序,才能切实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方案》不仅涉及普通商事企业市场退出制度建设,也涉及自然人、金融机构、国有企业、非营利组织、非法人组织等特殊主体的市场退出问题,可以考虑就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先试先行,待条件成熟时再修改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方案》的出台,以明确的改革原则和翔实的改革举措,彰显了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决心,必将进一步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者 张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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