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决战决胜之年。其中“双公示”是考评一票否决项(涉及上报率、合规率、及时率)。为更好地推进淮安市信用社会体系建设,现对“双公示”信息归集和公示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双公示”报送工作
1、今年,国家将加大对各地“双公示”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力度,对“瞒报率”、“迟报率”进行专项治理,以实现清零目标。我省也将持续开展“双公示”第三方评估工作,并把瞒报率、迟报率纳入评估指标,进行通报。
2、在本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硬指标中,设置了“双公示”信息上报率达到100%(瞒报率为0)、合规率达到100%、及时率达到100%(迟报率为0)等三项“双公示”相关“一票否决”指标。
3、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应归尽归、应示尽示”,各单位应保证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公示信息报送到淮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平台,不瞒报、不漏报、不迟报。
二、进一步规范“双公示”报送工作
1、减少重复报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减少重复报送,对已报送信息建立台账,对新报送信息加强重复性校验减少因多次报送、多头报送产生数据重复。
2、规范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规范采集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严格按照法人证照和自然人证件上的名称采集,名称中不得填写除名称以外的符号、文字等。说明性的文字,可填写在“备注”字段。
3、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止期的填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要求,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机关要在上传信息时应判定是一般处罚,还是严重处罚,并正确填写公示截止期。
4、杜绝行政处罚信息中“罚款金额(万元)”填写错误。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规范采集罚款金额信息。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行政处罚信息中的“罚款金额(万元)”字段,金额的计量单位为“万元”。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万元”数量进行采集和上报。对“罚款金额(万元)”字段中数值大于或等于“100”的,要进一步确认,并在“备注”字段中填写“罚款金额已确认”。
5、不得报送“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是行政决定,但不是行政处罚信息,
不得在各级信用网站归集公示。各地各部门不得报送“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数据规则校验
1、行政处罚信息中“公示截止期”的校验
依据《关于落实国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新版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信用办函(2019]28号),行政处罚信息中“失信严重程度”(0未定;一般;2.较重;3.严重)的填写有况,进行判断。
(1)、对“失信严重程度”值为0、1、2或空的行政处罚信息、首先,按照1年公示期进行判断,即:“公示截止期”值(如2019/07/31)中的“年份”(如2019)是否等于“处罚决定日期”值(如2020/07/31)中的“年份+1”(如2020);如果不等,则判断“备注”字段中是否有“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文件名和文号”字样。
(2)、对“失信严重程度”值为3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3年的公示期进行判断。判断逻辑同上。
2、行政处罚信息中“罚款金额(万元)”的校验
“罚款金额(万元)”值大于或等于“100”的记录,判断“备注”字段中是否有“罚款金额已确认”字样。如无,则为疑问数据,需要信息报送单位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