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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专题】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3-23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精神,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减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

  三、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所属期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如下:

  (1)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

  (2)已缴费单位应减免、减征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程序直接退至原缴费银行账户,无需参保单位申请。单位补缴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不在减免退费范围之列;

  (3)未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20年3月25日前,将重新核定的征收计划发送至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应于征收期内完成申报缴费。

  五、2020年2月、3月所属期的社保费,企业应在5月31日前申报缴费。

  六、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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