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法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淮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预防、隔离治疗等措施,故意隐瞒行程,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抗拒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从重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在卫生医疗场所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侮辱、恐吓、殴打等行为,破坏卫生医疗场所工作秩序的,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造成医务人员重伤、死亡后果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被采取防疫、检疫、治疗、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五、对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六、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七、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八、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以及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九、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十、村(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对道路、桥梁实施砌砖墙、堆土堆石、挖断等行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车辆、船只通行安全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按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罚。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积极向政法机关举报有关线索,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