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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专题】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2-07

   为依法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和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淮人员,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以及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措施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伤害、威胁、侮辱医务人员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采取防疫、检疫、治疗、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警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村(居)、小区、企业等管理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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