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办发﹝2020﹞80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
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行“放”“管”有机结合,激发市场活力,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区高质量发展走前列。
二、加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开展信用承诺制度。各有关准入管理部门要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的基础上,实行审批替代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等各类信用承诺事项,大力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类信用承诺。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编制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制定覆盖各领域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样式和记录标准。对签订的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等信用承诺书,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向区信用办报送上月产生的各类承诺登记表及承诺书图片或扫描件,由区信用办向市统一报送,且将承诺书向“信用淮安区”网站予以公示。开展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违背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信息以统一格式表格及时报送区信用办上传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对象,对严重失信的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各有关准入管理部门各镇(街道),其他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组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实施准入管理的部门利用政务服务窗口,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以发放诚信宣传册等方式积极开展守法诚信教育,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经营者的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各有关准入管理部门,各镇(街道)、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三)推广应用信用报告。推动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项目立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广泛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报告、银行征信报告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不断推进市场化应用。(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人行淮安支行,各有关准入管理部门)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权责清单和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利用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建立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类别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权力管理部门)
(二)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要将市场主体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开展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尚未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并结合执行情况,对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调整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对评价结果要向企业发出提示信息,并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有关行业职能部门)
(三)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好、等级较高、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尽可能减少抽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信用状况较好,等级相对较高,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等级一般的,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等级较低,风险高的市场主体,要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一)审慎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要审慎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报送,重点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要积极配合推进联合奖惩系统建设,实现国家下发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时共享、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惩戒。(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推进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开展政府机构和党政机关失信、涉金融领域失信、重点行业领域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依法履行义务,依法依规退出失信名单。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对市场主体的提醒约谈或警示约谈。约谈记录记入部门信息系统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
(三)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要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并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要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地落实。各部门要在业务系统中嵌入联合奖惩系统,形成失信联合惩戒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四)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文化旅游、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依法追究违法失信主体责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并将失信信息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用档案;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失信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六)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引导各类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主动修复自身信用。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区各有关职能部门)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一)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配合上级部门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区政务服务“一张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接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各部门业务办事系统,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换机制。鼓励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二)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标准的监管信息公示清单,推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十种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区人民法院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市场监管局、法院,各有关部门)
(三)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服务。积极配合推动个人信用评价,建立个人诚信分模型和个人信用积分系统,利用“信用淮安区”网站或手机APP开展个人身份核实和“信用名片”等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拓展“信易+”场景应用,探索开展“信易贷、信易批、信易租、信易游、信易行”等创新服务,为守信个人、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责任单位:发改委(信用办)、人民银行淮安支行,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各有关部门)
(五)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信用修复培训、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在市场监管、养老托幼、卫生健康、文化旅游、金融监管、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等领域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机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力度,加强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的合作。(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各有关部门)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部门要把加强信用监管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市场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主动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二)创新示范试点。重点在信用承诺标准化建设、信用报告应用、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分级分类监管、失信联合惩戒、市场和行业禁入、违法失信责任追究、信用修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中,深入探索、大胆创新,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典型案例要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三)重视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类平台载体,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经营者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落实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营造信用监管的浓厚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发改委(信用办),各有关部门)
附件: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