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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25

淮交〔2021〕83号

区直交通运输各执法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精神,根据《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淮交法〔202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实际,区局组织制定了《淮安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现代化监管体系和格局,有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水平,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精神,以及交通运输部、省厅和市局《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服”为原则,推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全方位深层次转变,通过“一年顶层设计打基础、二年全面攻坚见成效、三年优化总结出经验”三步走行动,到2023年,全面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新格局,交通重点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逐步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监管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部门权责,根据部门职责变化和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审批、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全面梳理监管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县同事项、同依据、同名称、同编码(四级四同)的要求,对照权责清单,编制印发《淮安区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事项主项名称、监管事项子项名称、监管方式、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10项内容,按要求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局法规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认领行政权力事项以及监管事项,并制定公布权责清单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2.明确监管职责权限。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审批、行业管理与执法等单位的监管职责边界,厘清监管事权,避免监管职责缺位、越位、错位,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对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要按照法定权限、职责以及监管标准等进行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对于已经取消行政许可但仍需监管的事项,要逐项制定监管标准,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监管措施进行监管;对于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及时调整监管层级,做好上级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对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等进行监督;对于备案的事项,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的事项,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落实主体责任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3.推进审管有效衔接。局法规科应当会同各执法单位研究制定审批服务与监管业务审管信息互通共享、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和流程,局法规科将许可、备案等事项情况及时通报各执法单位,各执法单位将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以及相关检查等情况及时通报局法规科。加强一体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资源实时共享交换,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建立健全监管规则

4.完善制度化监管规则。持续优化完善具体监管事项的监管规则,统一监管规程、明确监管职能、细化监管措施,做到同一事项、同一规则、同一流程,并向社会公开,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建立完善监管新体系

5.深化“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市场抽查监管的基本手段,动态调整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对象名录库》,制定实施细则和抽查计划,形成抽查台账,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在市场监管方面全覆盖、常态化、制度化。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完成率应达到100%。

6.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监管。加强对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超限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港口危险物品装卸仓储和危险物品运输、重点桥梁安全、通航建筑物、船舶污染防治等事项的重点监管,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相应的《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重大隐患“一事一办”“专人督办”;对主体意识不强、内控体系不健全不落实、近期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违法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屡罚屡犯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较为严重的、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实行重点监管。

7.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形成若干“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加强智能化终端、电子取证、现场检测设施设备等配备和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网络信息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推进对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全年监管行为应覆盖90%监管事项主项。

8.广泛运用信用监管。深入推进“信用交通省”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实现交通运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基本全覆盖。深化交通运输信用评价和运用,推广行政许可等“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通过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综合运用共享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对失信主体的惩戒。

9.落实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研究,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坚守质量、安全、环保发展底线,按照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发展、包容审慎原则,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积极培植发展新动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新老业态深度融合发展;密切关注市场主体运营动向,做好涉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严格监管。分批出台重点执法监管领域涉企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对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经督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0.建立健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建立跨区域、系统内上下级之间联动响应、协作协同机制,开展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推进与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环保等跨领域执法部门间有关管理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开展联合检查。

11.建立健全预警分析研判机制。建立道路运输“两客一危”、巡游车网约车、超限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港口危险物品装卸仓储、重点桥梁安全、通航建筑物、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风险评估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发现研判异常经营行为,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信息系统监测、违法失信等信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实施精准检查、及时处置。

1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深入推进水陆运输、工程建设、港口码头、船舶污染防治、危险物品运输仓储装卸等经营企业的全过程自我监管责任追溯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将责任追溯体系与企业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对接,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各环节责任,加强全过程管控,提升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的运输服务、物流数据等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责任追究机制,根据《权责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加快建立完善监管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免责。

13.建立健全“ 两法” 衔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对发现、查处的严重超限运输、船舶污染、工程质量、危险物品运输仓储装卸等案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检察机关等移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五)提高监管效能

14.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攻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齐配强交通运输监管执法力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按照“大数据+指挥中心+综合执法队伍”的总体要求,推广运用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路网、水网、交通工程、车船、危险装卸(仓储、运输)等智能监测和主动防控,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指挥中心,承担数据汇集、分析研判、监测预警、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等工作职责,积极推进“一体化+智慧执法+信用监管”综合执法新模式。

1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长效机制,鼓励探索实行监管执法人员到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培养“一专多能”综合性监管执法人员。

16.严格规范监管行为。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依法公开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制定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组织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案卷标准》等,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加强执法案卷评查评比。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交通运输专业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的权责,攻坚交通运输安全执法、污染防治执法、常态化疫情防控等工作。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行为。全面梳理论证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将多个监管事项纳入一次“双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切实避免多头多次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实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强化法制审核,合理确定裁量依据、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依法慎用行政强制。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与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17.提升案件查办效果。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联合惩戒、信用管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实施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业、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运用典型案件进行举一反三宣传教育,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

18.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加强执法“四基四化”建设,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装备管理办法,及时配置和更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取证设备、检测设备、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安全防护和办公设施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经费使用。

(六)发挥社会协同共治作用

19.提升行业自治水平。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自律、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规划和政策法规;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20.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积极监督和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强化舆论监督和舆情分析研判,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积极处理12328(96196)与12345平台投诉件。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区局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十四五”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综合考核范围。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本计划明确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着力解决“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等问题。各执法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每年12月1日前将实施情况总结报区局法规科,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全区三年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加强法治保障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持续推进相关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深入开展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影响公平竞争、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配套制度,完善交通制度体系,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法制保障。

(三)加强数据安全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数据收集、分析、使用、共享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做好网络、应用、数据、运行管理等安全防护,防止数据被破坏、丢失和泄漏,确保监管系统安全和监管数据安全。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措施、动态和成效等,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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