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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9-16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办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淮安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9月16日——2020年9月22日

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单位:淮安市淮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子邮箱:haqxyb@163.com

联系电话:0517-85910860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

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行“放”“管”有机结合,激发市场活力,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区高质量发展走前列。

二、加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开展信用承诺制度。各有关准入管理部门要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的基础上,实行审批替代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等各类信用承诺事项,大力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类信用承诺。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编制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制定覆盖各领域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样式和记录标准。对签订的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等信用承诺书,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向区信用办报送上月各类承诺登记表及承诺书图片或扫描件,由区信用办向市统一报送,且将承诺书向“信用淮安区”网站予以公示。开展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将违背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信息以统一格式表格及时报送区信用办上传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对象,对严重失信的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各有关准入管理部门、各镇(街道),其他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组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实施准入管理的部门利用政务服务窗口,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以发放诚信宣传册等方式积极开展守法诚信教育,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经营者的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各有关准入管理部门,各镇(街道)、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三)推广应用信用报告。推动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项目立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广泛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报告、银行征信报告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不断推进市场化应用。(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人行淮安支行,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权责清单和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利用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建立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类别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权力部门)

(二)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要将市场主体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开展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尚未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各级政府部门对评价结果要向企业发出提示信息,并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有关职能部门)

(三)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以行业分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近两年所有监管对象漏报、未报的“双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整理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区信用办将依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服务平台,整合行业部门综合评价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根据《淮安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定期开展综合信用评价,根据评定分值划分信用等级并向各监管部门统一推送。各监管部门根据本行业职能,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类,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好、等级较高、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尽可能减少抽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信用状况较好,等级相对较高,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等级一般的,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等级较低,风险高的市场主体,要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一)审慎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要审慎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报送,重点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要积极配合推进联合奖惩系统建设,实现国家下发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时共享、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惩戒。(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推进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开展政府机构和党政机关失信、涉金融领域失信、重点行业领域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依法履行义务,依法依规退出失信名单。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对市场主体的提醒约谈或警示约谈。约谈记录记入部门信息系统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

(三)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要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并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要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地落实。各部门要在业务系统中嵌入联合奖惩系统,形成失信联合惩戒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四)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文化旅游、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依法追究违法失信主体责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并将失信信息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用档案;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失信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六)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引导各类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区各有关职能部门)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一)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配合上级部门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区政务服务“一张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接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各部门业务办事系统,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换机制。鼓励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二)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标准的监管信息公示清单,推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十种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区人民法院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市场监管局、法院,各有关部门)

(三)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服务。积极配合推动个人信用评价,建立个人诚信分模型和个人信用积分系统,利用“信用淮安区”网站或手机APP开展个人身份核实和“信用名片”等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拓展“信易+”场景应用,探索开展“信易贷、信易批、信易租、信易游、信易行”等创新服务,为守信个人、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责任单位:发改委(信用办)、人民银行淮安支行,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各有关部门)

(五)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信用修复培训、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在市场监管、养老托幼、卫生健康、文化旅游、金融监管、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等领域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机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力度,加强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的合作。(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信用办),各有关部门)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部门要把加强信用监管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市场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主动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二)创新示范试点。重点在信用承诺标准化建设、信用报告应用、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分级分类监管、失信联合惩戒、市场和行业禁入、违法失信责任追究、信用修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中,深入探索、大胆创新,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典型案例要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三)重视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类平台载体,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经营者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落实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营造信用监管的浓厚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发改委(信用办),各有关部门)

 

 

淮安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淮安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公正性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第二章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由区信用办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服务平台为基础,整合行业部门综合评价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根据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信用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  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监管部门根据自身掌握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出行业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市场信用评价,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信用主体作出信用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积极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待市场信用评价形成一定规模后,将其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有关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八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

减分项指标11个,包括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部门公布的联合惩戒对象(失信黑名单)、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强制执行、法院公布的被执行人、法院生效判决涉及合同纠纷需承担责任方、环保和税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低等级单位、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高管失信信息、违反信用承诺。

加分项指标5个,受区以上(含)人民政府或市级(含)以上部门表彰的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环保、税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高等级加分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情况、信用贯标和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慈善捐赠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详见附表1)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

第九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为诚信守法类;B级为轻微失信类;C级为一般失信类;D级为严重失信类。

A级:指无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或良好信息分值超过或相等失信信息分值;

B级:一般是仅有少量轻微失信信息,或轻微失信信息分值超过良好信息分值;

C级:一般是有一条一般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或多条轻微失信信息;

D级,一般是有一条(含)以上严重失信信息。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标准详见附表2)

第十条  信用主体具有以下情形,直接认定为D级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第十一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础上,应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依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实施分级,结合本行业监管对象,进行行业分类,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合理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将产生的信用监管信息及时依规上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为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下列不同信用等级合理开展分级监管

(一)对A类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实行“无事不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

(二)对B类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

(三)对C类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每半年除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外,不再安排其他检查。

(四)对D类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

 在上列监管活动中如发现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开展严格处罚,并将处罚信息依据时间规定及时上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信用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泄露、篡改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对确属错误的,相关部门要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

第十七条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在满足最低公示期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确保失信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级分类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高度重视信用分级分类工作,强化制度设计,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推动信用分级分类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信用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评价分类科学合理。对瞒报、漏报有关信用信息导致信用综合评价失真的,引起本行业有关主体发生重大问题事项的主管部门,应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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