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积极推进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发布时间: 2017-02-06

2017年1月18日,淮安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17]7号)文件。

意见提出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联动格局,确保在两年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建设美好淮安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意见的指导思想重点是坚持以信息为抓手,建立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使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形成广泛共识,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意见重点明确了三个工作机制,即:完善联合查控系统、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联合协作机制。三个工作机制实际上就是从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联动惩戒和部门协作机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在建立完善联合查控系统机制方面,要求人民法院负责将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系统,并及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及公安、国土、住建、公积金、工商、税务、民政、证券、保险、安监、银行等各职能部门,实现信息对接共享和相互查询,为执行联动惩戒机制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在健全联惩戒机制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在16个方面进行联合限制,主要包括:设立金融类公司的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获得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限制、企事业任职资格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和评评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住宿宾馆饭店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高消费行为限制、进出高速路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中共党员和公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由纪检监察、组织、法院等部门制定专门惩戒措施。

意见强调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执行联动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各单位要确定专门机制、专业人员协调、督查联动惩戒工作。对拒不履行联动惩戒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向监察机关及其上级或主管部门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在执行联动惩戒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以及人民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信息,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对于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问责。

 

                              淮安市信用办

                                 2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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