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出台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失信惩戒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6-12-16
为加强诚信淮安建设,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11月18日,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市信用办出台了《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暂行规定)》(淮房金〔2016〕3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暂行规定)》(淮房金〔2016〕3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了失信行为、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的处理程序、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将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的失信行为按照失信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对不同失信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一种或多种的惩戒方式,进一步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功能。
(淮安市信用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