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对因拒收现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进行公示
发布时间: 2021-05-11
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提高全社会对维护人民币现金使用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有关精神,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在“信用中国”网站对因拒收现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进行了专项公示。
本次公示的行政处罚主体共24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范围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底,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0万元不等,被处罚的单位主要为公共服务机构、停车场、旅游景区、保险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等。
下一步,两部门将继续做好规范和便利人民币现金收付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使用现金的合法权益。市场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杜绝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欢迎广大社会公众予以监督、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和谐便利的现金流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