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征信行业即将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办法》明确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环节加强监管,旨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每次征信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出炉,其实都与市场的发展变化紧密相关。当前,数字经济方兴未艾,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征信业面临多重挑战。一方面,数据资产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新的技术应用让大量涉及信用信息的数据被开发和利用。另一方面,信息过度收集、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等违法违规问题频频曝光,甚至有金融机构因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而领到巨额罚单。所以,为管理征信业务建章立制,不仅是构建数字经济“四梁八柱”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筑牢个人信息安全屏障的重要拼图。
“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特别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财务、消费、社交、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数据,足以形成一张信用的“画像”。如果个人信息安全的屏障被突破,“信用画像”的劣币便会驱逐良币。《办法》厘清了信用信息的定义,规定即便是持牌的征信机构,也不可随意对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信息加以调取和使用。而且,《办法》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对个人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都纳入了征信监管范畴。其目的便在于保障征信业健康发展,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这既能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也能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
从本质上讲,数字经济是信用经济。所以,信用建设与数字经济势必相互联系、融合发展。离开了数字经济,信用建设无法实现高度智慧化。离开了信用保障,数字经济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办法》的出台为信用建设与数字经济高度融合、护航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提供了制度保障。譬如,《办法》提出采集信用信息应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合规合理的流动。再譬如,当前,征信服务正逐步从银行信用扩展到商业信用以及与信用相关的替代数据领域。《办法》主动拥抱趋势,把非信贷的替代数据纳入信用信息范围,为小微企业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创造了条件。
从构建开放型经济的角度来看,扩大征信业务对外开放将是大势所趋。尽管世界经济不确定性在增强,但全球资源配置依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办法》富有前瞻性地对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作出明确规范,突出强调了信息安全与合规使用,有望为推动征信信息的跨境交流合作破局。这也会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投资走出去,创造更多可能性。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信用建设不仅关系着国运,也关系着民生。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信用服务市场,经济社会发展方能获得源源不断的澎湃动力。当信用产品供给越来越多元,信用联合惩戒越来越精准,每个人都能便利地管好用好自己的“经济身份证”,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便会越来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