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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发布时间: 2021-01-28

      信用监管是监管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运用信用工具和信用措施,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重点是失信行为或潜在失信行为进行监督、规范、控制和调节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当前,信用监管主要包括10个方面的工作。让信用承诺落地:推动主动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承诺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让诚信教育落地: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重点做到“三个突出”,即“突出个人诚信教育,突出法定代表人诚信教育,突出重点岗位从业者诚信教育。让自愿注册落地: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资源注册信用信息。让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落地: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别化的监管,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约谈、开展培训。让信用报告应用落地:推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要率先应用信用报告;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让市场进入措施落地:用好行业禁入机制,及时发现、记录行业内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将严重失信者坚决清理出市场。让信用修复落地:严格按流程、按规定开展修复,确保修复工作公开、透明。让联合惩戒落地:增加报送联合惩戒案例,降低黑名单企业数量占全部市场主体的占比。让信用自净建设落地:治理“不良信用服务机构”措施落地。对违法违规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不具备相应资质、以信用名义开展信用服务的机构严厉查处、坚决清理。让法治建设措施落地:加快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响应法律,建立健全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拉开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序幕。《意见》指出,要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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