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交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是提高全民诚信意识、交通法律意识、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举措。经征求各部门意识,我市出台了《淮安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淮政办发[2016]129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相关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细则》出台背景
2014年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4]114号)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等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信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市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淮安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惩戒管理办法》、《淮安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文件,文件明确把加强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作为推进诚信淮安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为此,市公安局、市信用办牵头起草了《细则》,并经市政府同意以文件形式进行了印发。
二、《细则》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分工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人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归集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并将信息按规定每月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驾驶人交通失信信息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应用。其他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三、交通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与归集
交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较重(黄名单)、严重(黑名单)三个等级,并每月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个人文明交通和档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2、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4、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1、2、3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5、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1、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5、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7、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8、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9、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10、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11、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12、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1、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2、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3、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4、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交通信用失信记录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失信等级之日起生效。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
四、交通失信信息记录的应用
市公安局、市信用办、市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当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
1、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中,对无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有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进行信用提醒、教育,督促改正。
2、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
3、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应当审查参评对象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4、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服务、渣土运输、混凝土运输企业在招聘驾驶人时,应当主动查询文明交通信用记录。聘用单位对具有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应聘人员,应组织岗前警示教育,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准予上岗;对具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在同等条件下,经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无交通失信记录报告或个人综合信用报告评分较高的应聘人员,优先录用。
5、市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等主管部门对长途客车、公交车、出租车、旅游巴士、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对具有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不得在交通失信记录修复前安排驾驶上述车辆;对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建议解除聘用。
6、商业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具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7、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无交通失信记录的,可适当提高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具有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不给予保险费率优惠;具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在法律规定幅度内按上限进行处罚,并依法记分。对具有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驾驶证审验、期满换证业务时,应当要求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时分别不少于3小时、6小时和9小时。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具有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有效期超过7天的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次数仅限1次;对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不予核发有效期超过3天的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次数仅限1次。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具有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停发其驾驶的车辆禁区通行证1个月;具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停发其驾驶的车辆禁区通行证2个月。
11、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人员,通过门户网站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予以曝光。
12、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列为“道德模范”等评选活动候选人。
五、其他事项
《细则》对交通失信信息的查询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也作了明确。在监督管理上,要求市信用办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信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