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针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对报告书里面的数据有异议,方便其主动开展异议修复,进行异议处理申请,更改相关法人的数据信息,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法人信用报告
第二条 相关法人对法人报告数上的数据进行异议申请,法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对应窗口进行申请。
第三条 社会法人需带相关材料:
(1)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对数据有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加盖公章)。
第四条 第三方授权信用服务机构需带相关材料:
(1)社会法人异议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
(2)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3)对数据有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加盖公章)。
第五条 社会法人或代理机构异议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申请表,验证材料若符合实际情况同时申请的法人信息真实有效,则验证通过,予以受理;否则不受理。验证材料则根据前来申请的对象有关。
第三章 自然人异议处理
第六条 相关自然人或代理人对自然人信用报告数上的数据进行异议申请,自然人或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对应窗口进行申请。
第七条 自然人需带相关材料:
(1)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对数据有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第三方授权代理人:
(1)自然人异议授权委托书 ;
(2)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对数据有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自然人或授权人异议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申请表,验证材料若符合实际情况同时申请的法人信息真实有效,则验证通过,予以受理;否则不受理。验证材料则根据前来申请的对象有关。
第四章 领取登记
第十条 异议申请后,后台系统对申请内容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反馈成功后可领取;打印回执信息单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