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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阴区社会法人异议修复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 2019-12-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针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对报告书里面的数据有异议,方便其主动开展异议修复,进行异议处理申请,更改相关法人的数据信息,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法人信用报告


第二条  相关法人对法人报告数上的数据进行异议申请,法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对应窗口进行申请。

第三条  社会法人需带相关材料:

1)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对数据有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加盖公章)

第四条  第三方授权信用服务机构需带相关材料:

1)社会法人异议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

2)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3)对数据有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加盖公章)

第五条  社会法人或代理机构异议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申请表,验证材料若符合实际情况同时申请的法人信息真实有效,则验证通过,予以受理;否则不受理。验证材料则根据前来申请的对象有关


第三章  自然人异议处理


第六条  相关自然人或代理人对自然人信用报告数上的数据进行异议申请,自然人或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对应窗口进行申请。

第七条  自然人需带相关材料:

1)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对数据有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第三方授权代理人:

1)自然人异议授权委托书 ;

2)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对数据有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自然人或授权人异议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申请表,验证材料若符合实际情况同时申请的法人信息真实有效,则验证通过,予以受理;否则不受理。验证材料则根据前来申请的对象有关

 

第四章  领取登记


第十条  异议申请后,后台系统对申请内容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反馈成功后可领取;打印回执信息单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        

 


关于淮阴区社会法人异议修复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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