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快实现全区范围内信用信息和应用的全覆盖和全服务,全面提升信用信息应用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各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部门对企业信用审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法人信用报告
(一)报告申请
第二条 查询企业(法人、经办人、第三方机构)携带相关证件于区信用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资料。操作者需要检查提交的材料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验证材料若符合实际情况同时申请的法人信息真实有效,则验证通过,予以受理;否则不受理。
第三条 验证材料则根据前来申请的对象有关。申请对象为法人自身时,需要法人营业执照(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对象为授权第三方机构(信用服务机构),需要授权人法人营业执照(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人授权第三方机构查询委托书,加盖公章、被授权人法人营业执照(新证)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第三方机构为信用服务机构,则需要加上信用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报告生成
第四条 申请成功的报告需要进行报告配置生成。通过选择报告模版,勾选不需要显示的记录,提交形成报告数据和文件。报告生成列表中可根据查询条件进行检索,对需要生成的报告精确定位。
(三)报告审核
第五条 申请成功的报告需要进行报告配置生成。通过选择报告模版,勾选不需要显示的记录,提交形成报告数据和文件。报告生成列表中可根据查询条件进行检索,对需要生成的报告精确定位。
(四)报告领取
第六条 报告审核通过之后,则可以进行领取登记。领取登记列表可以根据相应的查询条件进行检索。点击领取“领取登记”链接,进入登记页面,输入领取人姓名和证件号码,选择领取日期,提交保存。
第七条 每个报告只可以领取登记一次。领取登记人的姓名和证件号码默认为经办人的姓名和证件号码。
第八条 报告领取之后则可进行打印。点击“打印”链接,可预览报告内容,可选择打印(如果此时未打印下载文件可在报告查询中报告调阅进行打印)。预览报告时,需要浏览器支持查看PDF的功能,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安装,安装之后重启浏览器之后则可查看PDF。若已经可以预览,则不需要安装。
(五)报告查询
第九条 告领取登记完毕,形成历史记录,可在报告历史记录列表查看当前所有已经办结的报告列表信息,可根据相应的查询条件进行检索。
第十条 点击“查看办理信息”链接,则可查看该报告的办理流程信息,包括申请受理、审核、领取登记、报告日志信息(打印和调阅信息)。
第三章 自然人信用报告
(一)报告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查询自然人信用报告时,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窗口服务大厅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资料。操作者需要检查提交的材料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验证材料若符合实际情况同时申请的法人信息真实有效,则验证通过,予以受理;否则不受理。验证材料则根据前来申请的对象有关。
1、委托代理人申请,需携带:
(1)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授权人出具的查询授权委托书;
(3)查询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信用服务机构查询,需携带:
(1)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然人出具的查询授权委托书一份;
(2)被授权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被授权法人对经办人出具的查询授权委托书;查询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信用服务机构公章。
(二)报告生成
第十二条 报告生成页面,查看待生成和已生成报告的详细信息,以及对申请成功的报告进行报告配置生成。点击生成报告后,选择生成报告的模版进行生成,生成完成后,勾选不需要显示的记录,提交形成报告数据和文件。
(三)报告审核
第十三条 对已生成的报告进行审核处理。审核人员可以在审核列表页面查看待办任务。点击“审核”,进入审核页面,审核人员可以在审核页面查看报告办理信息,报告信息类、信息记录及报告信息类和记录的删减情况。
(四)报告领取
第十四条 报告审核通过之后,则可以进行领取登记。领取登记列表可以根据相应的查询条件进行检索。点击领取“领取登记”链接,进入登记页面,输入领取人姓名和证件号码,选择领取日期,提交保存。
第十五条 每个报告只可以领取登记一次。领取登记人的姓名和证件号码默认为经办人的姓名和证件号码。
第十六条 报告领取之后则可进行打印。点击“打印”链接,可预览报告内容,可选择打印(如果此时未打印下载文件可在报告查询中报告调阅进行打印)。预览报告时,需要浏览器支持查看PDF的功能,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安装,安装之后重启浏览器之后则可查看PDF。若已经可以预览,则不需要安装。
(五)报告查询
第十七条 报告领取登记完毕,形成历史记录,可在报告历史记录列表查看当前所有已经办结的报告列表信息,可根据相应的查询条件进行检索。
第十八条 点击“查看办理信息”链接,则可查看该报告的办理流程信息,包括申请受理、审核、领取登记、报告日志信息(打印和调阅信息)。
第四章 政府部门审查企业信用信息功能
第十九条 部门用户可以输入企业名称(支持模糊查询)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到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如需批量审查企业信用信息需要将企业名单报送信用中心进行统一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反馈各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审查“简易程序”不需要报告申请、生成、审核等过程,也不需要上传授权委托书等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关于淮阴区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报告查询、企业信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