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区政府机构失信防范
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部署和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巩固治理成果,提高政府公信力,现就建立我区政府机构失信防范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省法院《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8号)、市信用办市法院《关于组织开展我市第二批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淮信用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我区政府机构失信防范长效机制,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起诉政府案件通报提醒制度。依托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办案平台,区法院及时将起诉政府案件信息(文件或函)向区信用办通报。
(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区法院及时将逾期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未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败诉政府法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建立政府败诉案件通报督办制度。区法院以文件或函及时将政府败诉案件信息向区信用办通报。区信用办督促生效判决的败诉政府法人在法院判定履行期限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四)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政府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中的32项相关措施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等部门《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8号)和市政府《淮安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加快推动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以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为切入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江苏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23号)、《淮安市政务诚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淮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政务诚信建设,针对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街道乡镇政务诚信建设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提升全区的社会信用水平。
(六)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严防政府失信。各相关单位要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积极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教育,确保政府机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各项合同约定,践行各项承诺,避免出现失信行为。
(二)做好典型宣传。充分运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坚持典型示范,做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工作,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政务诚信建设深入开展。
(三)完善工作机制。区信用办将政府诚信和失信管理情况纳入区年度工作考核,对于未能完成失信案件清零的予以扣分。
区信用办、人民法院联合建立政府失信问题通报制度,每季度5日前将上季度辖区内政府机构失信情况及落实本意见情况分别报送市信用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区信用办 陈星 84997781
区 法 院 宋鹏 80859463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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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信用办[2019]12号文—区信用办、区法院关于做好我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