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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5-2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淮安市出台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7〕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1、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意见》? 

   答: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要确保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实施意见》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一是坚持竞争政策引领。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 

   二是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是分步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四是提高审查监督效能。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3、主要审查哪些内容,范围如何确定? 

   答:审查包括淮安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4、《实施意见》规定,主要有哪些审查方式? 

   答:《实施意见》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1)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征求意见。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3)公开情况。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5、审查应遵循哪些标准?  

     答:一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主要有:(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主要有:(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是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主要有:(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四是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主要有:(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6、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哪些政策措施可以作为例外情形实施的? 

  答:《实施意见》对例外规定作了明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7、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如何开展日常公平竞争审查? 

  答:《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 

  8、如何规范相关政策制定过程? 

  答:《实施意见》规定,以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9、《实施意见》中的"规范增量、清理存量"主要采取哪些举措? 

   答:《实施意见》提出及时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  

   (1)关于规范增量。自本文件出台之日起,各地、各部门在有关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按规定填写《淮安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记录表》备查。同时,各地、各部门还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2)关于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在年底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地、各部门应当对清理情况形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10、如何动态调整政策措施? 

    答:《实施意见》提出要定期进行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11、如何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答: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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