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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网购评价期限应明确
发布时间: 2021-06-07

“618”网购促销季近日拉开帷幕,很多人在“抢货”前都会看一看其他消费者的购物评价。网购消费评价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有利于督促商家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也对后来的消费者是一个参考。不过,现实中,各网购平台各自为政,对于评价的期限设置长短不一,有的还自动默认5星好评,会在无形中造成一种不公平。

  对此,有人认为,网购平台设置评价期限并无不妥。平台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评价途径,也给了消费者一定时间去评价。在约定期限内,消费者没有做出评价,可视为主动放弃评价权,平台并没有责任。

  有人则质疑,消费者有选择评价时间的自由,可以当时进行评价,也可以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再评价。随意对消费者的评价时间进行限制,涉嫌变相剥夺消费者的评价权。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过,对于网购评价是否应有时间期限,法律并未明确。相关讨论恰恰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网购评价机制有待完善和明确。

  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打官司尚且有诉讼时效,消费者行使评价权也不应是无期限的。否则,消费者对于几年、十几年前的订单进行评价,评价的真实性、有效性难免缺乏保证,平台和商家也难以对于评价内容进行核实。就此而言,应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商品类型,给评价期限设一个“下限”,规定不得低于多少天,从而避免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认知分歧,也可以促使消费者及时行使权利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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