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讲信用、守信用都是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基本道德要求,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要实现平等交换,首先就要做到践诺守约,不欺不诈,不伪不骗。否则,社会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特别在金融领域,尤其要讲信用,如果没有信用,金融活动根本就无从谈起。
一般而言,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汉语中,“信用”的内涵极为丰富。它不仅涉及社会关系中的人品,还广泛涉及学风、行风、政风等方面,因此很有必要深究一下“信用”的词义演化过程。
“信”字的起源
在汉语中,“信”字虽然使用普遍,但在任何字典中都没讲清它的字义演变脉络,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古文字来做一番梳理。
“信”,在甲文中从人、从口构形,人兼表声。其中的“口”,作偏旁可表人嘴,在此则表用口传话。所以“信”的整体构意表示传话之人,实指意义表示信使。这个本义在古籍中常见,例如:《史记·韩世家》:“陈轸说楚王发信臣,多其车,重其币。”信臣,作信使的大臣。司马相如《谕巴蜀檄》:“故遣信,使晓谕百姓。”信,信使。
图1:“信”字的演变
由于信使的责任是真实可靠地传递君王的旨意,故此信使一般被视为真实可靠、可以不疑而从之人,也即真实可信之人。由真实可信之人引申,“信”又可表真实可信之物,即信物、符契、凭证等。同理,由真实可信之人,“信”还可转代表“真实可信”义。许慎对“信”的解释用的正是这个意义。《说文》:“信,诚也。”诚,言语实在不虚、真实可信。由于“诚”与“信”字义相通,所以二者常组合为“诚信”一词,用于表示诚实守信,也即言行一致,说到做到。
在卜辞中,“信”即表真实可信之义,譬如《卜辞》:“……信虎。”信虎,字面意思是真实可信的老虎,实指意义表示虎符。虎符是古代君王调兵遣将用的信物,一般用玉石或青铜雕铸成虎形,使用时需要纵向分为两半,君王和带兵将领各执一半。君王调兵时,须派信使持自己的一半虎符至军中,与将领所持的另一半核对无误后,将领才能发兵。否则,将领调兵视同谋反。由此可知,商代的虎符称为信虎,虎符是后世的叫法。
金文“信”虽然有两形写法,但两种写法都是从人、从言构形,其中金文①形为正体,②形为简体。言,构意为滴漏计时器中的刻标,由滴漏声响譬喻可表言语。所以金文“信”可以有两种构意解释:其一,“言”由言语义引申表传话,整体构意与甲文一样,也表传话之人。其二,“言”由刻标义引申表符契或信件(古代信件用简牍书写),整体构意表示传递信物或信件之人。不论哪种构意,其实指意义都可表示信使。
在陶文中“信”也有两形写法,其中陶文①形从人从口,明显传承自甲文。陶文②形从人从言,明显传承自金文。秦简“信”主要从金文传承而来,是后世“信”的直接源头。
由于真实可信意味着诚实无欺,诺不爽约,所以“信”引申又表示信用。也就是说,一个不加“用”的“信”字直接就可以表信用义。譬如《道德经》:“夫轻诺必寡信。”寡信,指缺少信用。至于现代复合词“信用”,则是由古代复合词演化而来,原本表示“诚信使用”之义。如《左传·宣公十二年》:“其君能下,必能信用其民矣。”信用其民,即诚信使用其民,也即说到做到,不欺骗、不愚弄国民。这个意思经过演化,就变成了诚实无欺,诺不爽约之义。
由此可见,古代所谓信用,就是指践诺守约,不爽不欺。在古人看来,信用是个人获得社会认可进而安身立命顺利发展的帮手,所以《易经·系辞》说:“人之所助者,信也。”讲信用、守信用是我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道德规范之一,《论语》中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民无信不立”,都是在告诉世人,人要是没有信用,就不能在世间行稳致远。
“用”字的源流
我们今天所见的“用”字,其直接来源是秦简字形,而秦简字形则是传承自甲骨文。
“用”在甲文中有三种字形,其中:甲文①形象单侧有梁木桶形,整体构意表示单侧有梁的背水木桶,实指意义表示施用,用作偏旁可以泛指像木桶之物。背水桶是出现较早的取水工具,近代在山区还有使用,尤其在藏族居住地区使用较多。
图2:“用”字的演变
甲文②形也像木桶形,桶侧的半环表示襻绳,其构意和用义都与甲文①形相同。甲文③形同样像木桶形,上有中梁便于手提和肩挑,其用义也与甲文①形相同。由于水桶是常用工具,所以“用”在卜辞中转代表“使用”义和“施行”义。
“用”在金文中也有两种写法,其中:金文①形与甲文①形相同,金文②形后世写作“甬”。根据金文中“用”字意义的推演,“用”在“庸”字中的构意就表示像桶的钟,而“甬”在“桶”中的构意则表示像钟的木桶。特别是在铭文中,“甬”与“用”一样,都可以表“使用”之义。
“信用”是由“信”和“用”组成的复合词。其中“用”除了表示“使用”义,还可以有两种理解:其一,“用”可以表示“以……为方法”,这样“信用”就可以理解成以诚信为行事方法。其二,“用”可以表示依赖、凭借,由此“信用”就可以理解成依赖或凭借诚信处事。
从文献用义来看,“信用”从一个古代普通复合词成为一个现代概念,经历了演化过程。在古代,“信用”虽然表现为一个复合词,但基本都是可以分开解释的。具体说,有三种可以分开解释的用义:其一,表示诚信使用。《左传·宣公十二年》:“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其二,表示信任依赖。韩愈《顺宗实录四》:“吾谏官也,不可令天子杀无罪之人,而信用奸臣。”其三,表示相信采用。司马彪《续汉书》:“《石苞室谶》,妖邪之书,岂可信用。”
直到近代,“信用”才明确表示践诺守约的品行义或声誉义。由于践诺守约的品行和声誉可以使人不疑而从,于是“信用”又被引入金融行业,譬如信用贷款、信用证、信用卡透支、信用交易,等等。
“信用”的现代意义
作为现代概念,“信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从经济学层面看,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信用与金融的密切关系,有时会体现在金融企业的名称中。譬如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很多银行都称为“信用社”,其含义就是金融信用企业之义。
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一般可以分为国家信用、金融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
国家信用,是指以国家提供信用保证的货币和借贷关系。它既指国家信用货币,也指国家借贷关系。
法定货币作为一种信用货币,其作为价值凭证和流通手段的有效性是由国家强力保证的,因此属于国家信用货币。相对而言,由银行发行并提供信用保证的货币则属于金融信用货币,譬如民国时期由交通银行发行的货币就属于金融信用货币;国家借贷关系也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借贷关系,即主权债务。其次是政府与本国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政府发行国债,由企业和居民购买,这实际是政府先向大家借钱用于投资,到期再还本付息。
金融信用也称银行信用,它除了指金融信用货币外,主要指金融借贷关系。银行与企业、个人之间的信用是相互的。银行要从企业与个人取得信用(存款),就是要向企业与个人借到钱;同时,企业与个人也需要向银行取得信用(贷款),解决周转或投资、应对不时之需或购置耐用消费品。
企业与企业、个人之间的信用,一是商业信用(也称交易信用),它主要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非现金交易,也即常说的赊销;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信用,这种信用形式主要指信用消费,比如日常生活中先用后付的水费和先用后还的信用卡透支,等等。
总之,在社会活动中,信用是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践诺守约、不欺不爽的正面记录,是需要长期积累和培养才能享有的社会信任度。信用难得易失,几十年积累起来的信用,往往会由于一朝不慎而毁掉,所以对于信用,我们只有始终恪守、认真坚持才能永葆用之。(作者: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