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专家解读之二|夯实共享根基,高标准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对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进行系统安排,有助于夯实各级主体责任,加快工作步伐,切实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助企纾困。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特别是新冠疫情反复多发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困难明显增加,相关政策密集出台。
2021年底,为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的《通知》是对《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再次对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进行系统安排。
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再次提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密集的政策发文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决心。
特别是在4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促进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有望成为助企纾困的工具平台,也将成为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促进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的载体。
二、信用信息共享成为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抓手
数据显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连续四年实现高速增长,截至2022年2月末,贷款余额19.67万亿元,同比增长22.16%,较各项贷款增速高11.15个百分点;2022年前两月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57%,自2018年一季度以来保持稳步下降态势,已累计下降2.24个百分点。
成绩有目共睹,然而,普惠金融与传统金融服务相比,无论是从规模还是覆盖面等方面来看,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从全国范围内彻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烦的问题仍然任重而道远。
不可忽视的是,中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2021年,我国的市场主体1.5亿户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95%,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的比重超过60%,就业贡献超过80%,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比分别超过60%和50%,税收贡献也超过50%。这些数据说明稳住占比95%的中小微企业对于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重要性。
但我们也看到,中小微企业融资满足度还不高,获得信用贷款的难度更大,更多融资要依靠抵押担保。许多企业反映缺乏抵押物是融资难的主要症结所在。因此不仅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银行也存在放贷难,即缺乏有效手段对没有抵押物的企业进行信用识别。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是世界级难题,必须平衡好“加大支持力度”与“有效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其中关键在于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和探索,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也总结出了成功经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这是解决“缺信用、缺信息”难题的关键一招。这种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大数据开发利用”的模式,弥补了金融机构传统风控方式的不足,将具有四大优势:
归集更全面。近年来,各省区市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归集了权限范围内能归集到的所有信息。但是在地方调研时发现,有些数据是垂直系统管理,如果上级没有下达明确政策,地方很难归集。《实施方案》解决的就是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14大类、37项信息共享的问题。
来源更权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多部委、部门协同联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数据来源更加权威可靠,保障了金融机构数据使用的合规性。
画像更精准。平台归集纳税信息、生态环境领域信息、不动产信息、行政强制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和科技研发信息等,对小微企业的信用档案做了全面的补充,有利于构建更加精准的中小微企业画像,充分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帮助建立健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成本更低廉。与国际上金融机构需购买企业征信信息不同,我国通过加强信用信息共享,要求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获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成本,这将间接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统筹四对关系打造高标准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经过20多年探索实践,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作为社会信用体系重要基础设施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也需要高标准建设、高质量服务,这主要体现在《通知》对四对关系的统筹:
一是数量与质量。《通知》要求“加强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确保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限要求完成信息归集共享任务。”《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扩大信息共享范围。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同时,《通知》要求“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强化国家平台功能和服务能力建设,扩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覆盖面。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着力提升信用信息服务质量。”这包括两个方面:加强数据治理,持续改善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多样化数据应用方式,要根据不同数据特点,与金融机构多样化共享数据,不限于原始数据、接口查询、联合建模、隐私计算等方式。
二是开放与安全。《通知》提出“接入省级节点的地方平台要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充分开放信息”“鼓励各级平台采用联合建模、隐私计算等方式与金融机构深化合作”“鼓励省级节点和地方平台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提升数据清洗加工能力,创新开发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标准化产品供金融机构使用。”这些开放性合作,有利于金融机构多样化合规利用数据,也有利于培育专业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提高我国本土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同时,《通知》再次强调“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明确了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各级地方平台加强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要组织做好省级节点管理工作。要求“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处理信息时,要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防范数据泄露风险。”大数据时代,社会各界对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高度关注,突出强调“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是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三是“总对总”与省级枢纽。建设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并不是推倒重来、搞重复建设,而是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通知》提出,国家层面,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快与有关部门系统对接,实现“总对总”信息的机制化、高质量共享,并及时与地方共享。地方层面,各地要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国家平台省级节点,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上传下达”枢纽作用。建好省级节点将成为构建一体化融资服务平台网络的关键抓手,依托省级节点,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成为平台联通、数据归集、服务质量提升等工作核心推动力量。
四是供给侧与需求侧。《通知》由国家发改委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从分工来看,国家发改委主要从加强数据归集、提升信用信息服务质量等供给侧发力。而各地银保监局要发挥监管部门了解银行的优势,及时收集并反映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推动各地更加精准、更加全面地归集共享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为银行提高中小微企业服务能力做好数据支撑。《通知》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方加强统筹推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高标准建设、高质量服务。(中国经济信息社新华信用分析师 王胜先、杨晨、羡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