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公务员
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中组发﹝2019﹞21号)明确要求在公务员录用、调任考察过程中“应当查询社会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调任为公务员。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共同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为全国各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查询程序提供服务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查询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既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法律规范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信用整体水平的关键手段,对信用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程序,严肃认真开展查询工作。
二、建立健全查询体系
(一)建成运行查询系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系统”(以下称“查询系统”),供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操作使用。
(二)规范查询系统查询权限。为确保信息核查权威统一,保障信息安全可靠,查询系统信息查询权限仅限国家、省两级,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提供服务,由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向省域内各级机关提供服务。
(三)梳理优化查询服务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查询工作公文模板(附件1),由相关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印制公文提出查询需求。经查询系统查询核实后,由提供查询服务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印制公文,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反馈查询结果,不得同时反馈查询结果以外的其他信用信息。
(四)建立查询结果复核机制。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查询结果复核机制。查询结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的,应严格进行二次复审、复核、复查,确保查询结果准确无误。
(五)提高查询结果反馈效率。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从接到查询需求公文到反馈查询结果,一般应不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与发起查询单位充分沟通。
三、从严加强安全管理
(六)强化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完善查询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模板输出、服务统计和系统留痕等功能,重点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建设,健全网络安全体系和防护手段,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七)完善风险隐患防范机制。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全面梳理查询工作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和安全隐患点,建立风险防范措施台账与紧急应对预案。研究制定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管理、分级授权、全程留痕、结果核对、抽查抽检等风险内控机制。
(八)健全岗位管理机制。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专人专岗专机负责查询工作,优化查询流程,严格控制查询工作知悉经手范围,并将查询工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所在岗位纳入高风险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管理。探索建立经办人员定期轮换、随机抽取办理等制度。
(九)完善监督通报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对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展查询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加强对省级查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通报。
四、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十)建立查询工作沟通机制。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定期主动通报信息查询工作推进情况,并向其他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全面做好信息查询服务支撑工作。
(十一)加强业务培训。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确保所有经办人员熟练掌握各项内控要求和操作规程。
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按上述要求组织开展好查询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查询工作责任人联络表》(附件2)报送至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附件:1.查询工作公文模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7月17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服务电话:010-68538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