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发布《关于在淮安市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10
为加强淮安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9月24日,淮安市信用办、财政局、政务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淮安市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的通知》(淮信用办〔2015〕25号),同时发布了《淮安市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和《淮安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通知》明确自2015年11月1日起,企业在参与淮安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