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发布《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0-09
2015年9月10日,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住建发〔2015〕144号)。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3个等级,有效期分别为1年、3年、7年,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诚信淮安”网站、以及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公开披露失信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失信事实、失信程度、有效期等信息。办法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方式也分别予以明确,根据企业失信行为等级将采取诚信约谈、作为书面检查、重点监控、公开失信信息、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不得承接房地产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撤销荣誉、禁止评先评优等方式实施惩戒。同时,在物业管理招标中,要将投标人的信用列入评分内容,信用分权重不得低于15%,提倡业主委员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降低信用风险。办法同时还发布了《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界定和记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界定和记分标准化》。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