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本报评论员:壮大市场诚信主体是深化改革的基石
发布时间: 2021-04-22

  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强调,今年我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还是要继续围着市场主体转。他同时强调,管出公平、管出公正,这样才能让市场主体显示真正的创造力。《条例》的通过,正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在《条例》提出的六大举措中,提升登记便利度、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推动解决“注销难”、设立歇业制度四项举措侧重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为市场主体送上的“大礼包”;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两大举措,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密切相关,则是改革深入推进的基石和保证。《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高度信任。任何一种良性关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信任,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历史看,各种门槛的设立与对市场主体的信任缺失不无关系。比如在商事制度改革之前,设立公司要满足最低注册资本,实缴的注册资本要转入专门的银行账户,要由专业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2013年以来,全国通过“放管服”改革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变注册资本登记实缴为认缴,帮助企业免去登记注册费、注册资本验资费、年检的审计报告费用等等,既是在降低企业办事的经济成本,更是体现了对企业的更多信任。也正是这样一种基于信任的改革,使得我国企业的平均开办时间从商事制度改革前的22.9天压缩至2020年的不到4天,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前沿省份,广东企业开办平均时间更是压缩至1个工作日,市场准入门槛显著降低。本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让市场主体“进得来、退得出、活得好”,正是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信任也代表着信心,正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跨越发展,“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也认识到,诚信是最基本的道德,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讲诚信,才能真正壮大。《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充分信任,又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诚信义务,是近年来社会信用建设经验的法治化总结。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进行了重点部署,明确“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对近年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的充分肯定。由于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如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将企业划分为A、B、C、D、E五类,对评价等级为E级的企业实施100%抽查,问题发现比例提高到45.57%,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他同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条例》所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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