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4日,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对2017版试行办法进行修订,融合了统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惩戒措施。
既往制度脉络如下:
2014年11月27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3号公告)。
2017年3月21日,《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6月26日,《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对企业的统计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和记录,建立统计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为实施联合惩戒夯实基础。 2017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2018年12月17日,《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出台。
此次与《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后者对2017年6月30日公布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8号)进行了修订。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