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行为,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评估、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录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征信记录。
第五条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成立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其它与综合评价有关的信息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
2、企业的资质信息;
3、企业的专业统计报表数据信息;
4、其他信息。
(二)评定期内良好信用信息:
1、获得省、市政府通报表扬的;
2、获得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3、获得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奖的;
4、在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中,积极支持政府工作的(如抗洪抢险等);
5、其它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
(三)评定期内不良信用信息:
1、《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记录的不良行为;
2、《长沙市住建 “红黑”榜实施细则》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
3、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它与综合评价有关的信息:如银行授信、评级,资格、体系认证等。
第八条 采集、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建筑业企业凭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登录《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录入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市住建委负责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管辖范围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料原件核验;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资料原件核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资质证书(含设计资质);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工程业绩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验收备案表;
6、统计报表信息:企业向统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相应信息时同时录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三)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市住建委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原件核验:
1、各类认定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和其他证明文件;
2、评定期内建筑业统计报表(中央、省属在长企业提供和外地入长企业提供在长沙市内完成的项目)、完税证明;
3、其它与综合评价有关的信息如银行授信、评级,资格、体系认证等信息。
(四)不良信息:
1、日常监管信息:由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录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系统内层级审批;
2、其它不良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与其它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由市住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录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应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保证信息的适时更新。
第三章 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条 根据建筑业企业的综合实力、日常管理、社会职责履行、市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行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方面情况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2年一次进行,评定期为上2年度的1月1日至第二年12月31日止,诚信企业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下批发文之日止。
第十一条 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两年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均可申报信用综合评价,申报条件以当年度《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申报评定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企业申报(申报表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下载),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初审,市住建委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考评,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联合审查,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诚信企业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记分标准按《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执行;《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住建委统一制定和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诚信企业,得分在100分及以上为“AAA”信用企业, 得分在90分(含)
以上100分以下的为“AA”信用企业。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一)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对投标单位进行信誉加分,信誉评分以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为依据。
(四)市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单、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依据。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选用信用等级为“AAA”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预售许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在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网上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一) 建筑业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进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信用档案管理子系统的失信企业名单,原已评定为信用企业的取消信用企业资格。
1、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2、拒不履行质量责任、不及时处理工程质量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3、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
4、投标时出现资料伪造、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或资质挂靠等行为的;
5、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或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规定的;
7、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
8、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用企业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向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取消信用企业资格或增加信用企业资格提案,并按程序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 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采取技术措
施,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档案资料存储于长沙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用档案管理子系统,以供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现场调查和核验工作。
第二十条 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长住建发[2013]280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