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04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设诚信江苏,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制定本规划纲要。规划期为2015-2020年。

    一、发展现状

    江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于2004年,在全国较早起步。历经十年先行先试,取得积极进展,形成了良好基础。

    组织推进机制不断强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2004年起,先后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2007年,省委、省政府召开诚信江苏建设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各省辖市及部分县(市、区)信用管理机构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得到加强。

    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注重总体设计,加强规划引导,先后出台了两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省、市两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模式。自2007年起,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承诺、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办法。省、市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信息归集、系统管理、信用监管等规章制度100多项,有力支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突出系统支撑,规划建设“一网三库一平台”(诚信江苏网、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省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诚信江苏网站开通运行;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成运行,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省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2015年年底基本建成。省辖市和县级试点地区加紧建设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建成并发挥较好作用。

    信用信息应用不断扩大。信用审查、信用承诺和信用报告在区域和行业逐步得到应用,信用信息共享领域逐步拓宽、社会化应用稳步推进。省级示范部门和县级试点地区信用信息应用取得初步成效。信用信息在社会综合治税、证照联动、绿色信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等方面应用效果良好。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活动积极开展。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诚信主题教育实践和宣传活动,建立“红黑名单”公示制度,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建立。

   信用载体建设不断加强。启动企业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提升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增强了企业综合竞争力。信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全省备案信用服务机构不断发展。持续推进信用长三角合作,信用长三角已成为国内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发展的先行区之一。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和实效,但总体上仍处于构建基础、探索发展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组织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立,政府部门信息交换不充分、共享程度不高;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业尚不成熟,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公众信用意识不够,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

    二、发展思路

   (一)重要意义。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迫切要求。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求。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中的严重失信现象深恶痛绝,迫切期待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人际关系融洽和利益关系协调,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文明进步,夯实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的社会基础。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我省正处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迫切需要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迫切要求。随着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利益主体和诉求更加多元化,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挑战,传统管理理念和手段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不断提高社会公共生活的透明度,有效降低社会交往的风险和成本,有利于促进社会互信,减少和化解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与冲突,为社会治理、社会和谐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改进和提升行政效能的迫切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对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市场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夯实监管信用基础,有利于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推进政府管理水平提升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增强和提高全省综合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优化信用环境,坚持诚信发展的道路,是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水平的软实力,是实现富民强省的决定性因素,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基础。采用国际通行准则,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有利于更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变化,树立我省开放、守信的良好形象,提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诚信江苏建设的总体发展战略,加强总体设计、统筹推进,以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信用信息应用、信用文化建设、深化试点示范、区域信用建设和企业信用管理贯标为重点,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全面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江苏实际,根据不同地区、部门和行业的特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组织协调和示范带动作用,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协同配合。运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信用产品使用和服务中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产业,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完善法规,强化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重要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失信违法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力度,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整合资源,量质并举。加强对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有效防止信息孤岛,推进行业和部门共同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建设,既要注重信用信息归集覆盖面和数量,更要注重信息质量和效用,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健康持续运行,逐步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

——示范引领,以用促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选择重点部门和有条件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以信用信息的深化应用和信用产品的广泛使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突出工程招标、绿色信贷、综合治税、证照联动、享受优惠政策、“红黑名单”公示等方面,率先探索,大胆创新,以点带面,推动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社会信用地方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各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以“一网三库一平台”为主体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信用承诺全面推行,信用审查广泛应用,信用报告加快推广,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争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示范省份,创建3个以上国家、省级信用建设示范城市,20个以上县级试点地区;培育200家左右信用管理省级示范企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培养具有国家信用管理执业资质的专业人员6000人以上。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诚信江苏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三、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速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程序,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依法调整利益关系,依法解决矛盾和问题。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公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现“阳光行政”,增加政务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前置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政府服务承诺制和行政问责制,加强对政府履行承诺的监督考核,切实兑现政府对群众的承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高政府公信力。强化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监督考核,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加强政府部门诚信建设,将部门诚信状况列入机关作风评议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诚信素质,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快商务诚信建设,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的有效举措,是维护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规范商务秩序的基础保障。商务诚信建设重点推进生产、工商、流通、金融、税务、价格、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各类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切实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持续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师,促进企业自觉履行诚信义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履约,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能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社会诚信建设重点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安全生产、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资源节约、社会组织、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重点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环评工程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信用工作从业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公信建设重点推进法院公信、检察公信、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和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建设。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加大虚假诉讼预防和惩治力度。加快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切实履行向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公民基础数据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人口户籍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

   (一)加强信用地方立法。

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规章体系。政府出台信用管理规章,进一步规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归集、征信管理和失信惩戒等办法。将信用记录建设、失信惩戒、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安全、信用信息应用等方面内容纳入各项规章和立法中,尽早启动省人大、省政府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升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处理制度。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应用等一系列制度,制订信用信息目录,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推进各部门制定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出台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和分类监管制度,形成省、市、县三级统一的失信行为分类和惩戒规范。

    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形成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认真落实《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围绕法院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税收征缴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各行业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健全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组织多部门联合出台信用奖惩制度,加强公共管理事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通过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社会主体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通过教育培训、社区矫正、动态管理、强化指导等手段,对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实施信用修复,帮助其重塑信用。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三)建立信用标准和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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