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优化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引领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二)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加快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坚持守信践诺,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市场交易领域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三)工作目标。通过4—5年的努力,进一步提升政府形象,建立现代诚信服务型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规范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深化政务公开,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行政责任,健全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完善守信践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基本完善的政务信用管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务诚信工作机制。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鲁发〔2016〕16号)精神,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2.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丰富和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科学编制并动态调整政务公开目录,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务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职的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健全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制度,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深入推进并联审批,完善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制度。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
4.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公务员守法、诚信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诚信教育的培训力度。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5.加快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建立公务员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6.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依托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政务失信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及时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归集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同时,依托“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7.强化政务信用信息使用。各级政府和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探索联合开展行业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鼓励有条件的市和政府部门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8.构建多方参与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上级政府要定期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群众评议机制,广泛开展网上评价,接受群众对政务诚信的评议。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9.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目录事项,依法依规采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推送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0.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采购人的信用管理。
11.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诚信责任制,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推动项目信息公开,依法充分披露项目涉及的咨询服务机构、中标社会资本以及签署的项目合同等重要信息。
12.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并将信用信息作为评标(评审)和监管的依据。
1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方全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将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
1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各级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15.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市、县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指标纳入地方财政绩效管理体系,有效监控债务风险。
16.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信用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卫生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诚信街道、诚信乡镇和诚信农村基层组织创建活动,提升基层政府形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切实做好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
(二)加快政务诚信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鲁政发〔2015〕22号),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市出台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建立政府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务员诚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三)加强政务诚信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活动,加大对政府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政务领域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