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关于开展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3-14

  《福建省福清市关于开展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促进信用信息共享融合,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全面提升福建省福清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水平,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和《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要求,结合福建省福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全面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的要求,全面开展对所辖企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一)守法等级评价的内容

  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开展诚信等级评价: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4.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5.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6.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7.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8.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企业诚信等级的划分

  1.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2.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3.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二、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企业守信行为即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为守信的;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称号或奖励的;人社部门认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A级的,获得“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诚信用工”企业称号的。其中,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守信企业名单应按规定在人社部门官网上公示并同时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树立诚信典型。

  人社部门要积极树立一批本地区的劳动保障守法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及诚信用工企业典型,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

  (二)对守信企业开展联合激励。

  联合市场监管、金融、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及工会组织,建立守信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将在人社系统获得守信企业名单及时告知各相关部门,享受各部门研究制定的守信联合激励政策。

  1.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典型企业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2.优化对守信企业的行政监管

  (1)对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守信的企业,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参与联合激励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或优化检查频次。

  (2)研究制定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建设招标、产权和土地矿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及财政资金补助中优先考虑守信企业。

  三、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于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将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失信“黑名单”并及时在人社部门官网予以公示,同时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 明确失信具体行为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被评为C级或存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失信企业: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1.联合工商部门。

  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协同监管,依照各自职能对当事人实施如下监管和处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2.联合金融监管部门

  (1)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从严控制失信企业信贷、担保、融资、保险、购汇等金融业务,停止开设新账户,依法限制银行账户的结算和取现。

  (2)支持银行机构停止失信企业即关联企业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停止办理融资性业务,限制直至停止存量授信。

  (3)支持金融机构取消失信企业及法人、主要负责人为其他企业、个人融资的担保资格,停办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贷款和办理信用卡,已有个人贷款、信用卡将逐步调低授信额度或冻结。

  3.其他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增项目,并依法限制下列行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建设招标、产权和土地矿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于严重失信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进入措施,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将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归集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在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法人代表)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四、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1.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等级评价情况在人社部门官网、“信用福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予以公示,并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向参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通报各等级企业名单。

  2.建立激励和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实施情况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人社部门对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参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人社部门要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应对其提供的“红黑名单”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等级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使用制度。依托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守信和失信信息共享制度,将相关信息的查询使用嵌入政府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为各部们、跨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提供技术支持。

  3.企业参加招投标、上市等活动需要人社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人社部门应在证明材料中如实反映企业劳动保障守法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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