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鞍山市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质量意识,促进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辽宁省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质量信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质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标准、兑现质量承诺的能力和程度。企业质量信用分类是对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形成的反映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按照质量信用程度划分的类别。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产品生产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质量信用资质信息、质量信用良好行为记录、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具体见附表1)。
第五条 按年度对企业质量信用(以下简称为“质量信用”)进行分类,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用信息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有效信息。
第六条 质量信用分类将质量信用信息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以定性指标作为质量信用分类的基础,以定量指标进行计次累积调整。综合两方面指标,形成质量信用分类结果。按质量信用程度从高到低(质量信用风险从低到高)依次分为A、B、C、D共4类(具体见附表2),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4级企业质量信用程度。
第七条 分类结果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质量信用类别原则上保持不变,但有质量信用程度降低情况的可按季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程度,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规则由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并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1、鞍山市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表
2、鞍山市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表
注:集团公司以其有生产行为的、质量信用类别最低的子(分)公司的分类结果作为质量信用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