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332号)的要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强公务员队伍诚信建设,推动“诚信福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对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信用福建”的总体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部门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将依法行政作为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行政履职的根本准则,通过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信用福建”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将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
二是坚持勤政高效、守信践诺。优化行政流程和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严格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准确记录和客观评价政府部门与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等履行情况。严守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诚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三是坚持监督检查、共同监管。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各级政府与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和政务诚信评价监督机制,加强横向同级监督、纵向上下级督导,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多方共同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四是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以“守信受益、失信受限”为导向,对守信践诺、信用状况较好的政府部门和地区,提供优惠和便利;对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以及懒政怠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交易违约、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等失信行为加大惩戒、查处、曝光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政商环境。
三、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
加快建立政务诚信监督体系,上级政府要定期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省发改委、省效能办、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汇总归集至省发改委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省发改委、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
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利用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受理政务失信举报投诉;动员媒体等各界力量,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社会评价结果,加强社会监督。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法采集、整理、监测、分析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媒体舆论信息、第三方政务诚信评价评级等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相关评价标准对各地各部门政务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预警。(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四、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诚信意识。(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
由纪检监察、司法、人社等部门归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按照规范格式逐级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托“信用福建”网站、地方信用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探索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工作,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诚信主体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提供便利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取消资格、从严考核等限制和惩戒措施。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规定采取限制评先评优等处理措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采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畅通申诉渠道。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务员局、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立法程序推进)
(五)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依据国家及省级有关文件要求,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信息外,依法依规将权力清单、工作程序、服务承诺等政务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信用福建”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有关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至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省发改委、省经济信息中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持续实施)
五、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加强对采购人按规定组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核实,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依法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明确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约束机制,强化相关主体责任,优化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信用环境。(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实施)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使用等制度。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并通过“信用福建”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实施)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按照我省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依法履约诚信履约有关事项的相关要求,规范各级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实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合理损失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违法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省财政厅、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实施)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优抚、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积极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承担政府相关事务时,也应按照政务诚信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诚信履职。(省民政厅、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地和政务诚信建设6个重点领域的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实施有关工作,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建立区域和重点领域全流程政务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复制推广政务诚信建设先进经验和做法。(省发改委、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二)加快法规制度和地方标准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探索制定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地方性标准规范。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三)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积极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媒体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有关信息,树立政府诚信形象,营造浓厚的政务诚信建设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推进,以政务诚信引领其他领域诚信建设。省发改委、省法院要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失信被执行人的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判决一起、执行一起”。(省发改委、省法院、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