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动信用东北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11-2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动信用东北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5号)精神,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信用东北”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信用公开。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将社会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并公开。

  2.坚持奖惩分明。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奖惩机制。

  3.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4.坚持协同联动。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失信违约惩戒力度,突出抓好政府违约专项整治,大力倡导做诚信之人、办诚信之企、建诚信政府。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经济社会主要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初步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参与的共同治理工作格局,基本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全社会信用意识普遍增强,“信用东北”建设取得积极效果。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1.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2017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并完善社会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机制,及时、全面、准确记录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常态化报送工作机制,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信息,联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依法依规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示范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经营示范点”、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实守信典型。(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分别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2017年8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行政审批机构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针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开辟绿色通道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召开协调会、提前介入等方式先行受理,加快办理速度。(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通过查询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或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等方式,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守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2017年8月底前,在税务、食品药品生产、海关认证、志愿者服务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领域均要尽快实施,对守信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哈尔滨海关、团市委分别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创新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服务。依据国家和省明确的守信激励手段,制定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企业,优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供市场优惠服务。鼓励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大力开发“信易贷”、“信易债”、“税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规范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省银监局、省保监局分别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多渠道推介守信市场主体。各地区、各部门应及时将守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本地区、本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哈尔滨”网站进行公示,并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守信企业,让诚信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大力宣传守信企业、群体和个人,积极评选诚实守信道德模范。支持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失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守信会员。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贸促会、市金融办、市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委、市民政局分别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7.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2017年8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制定本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并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故意拖欠或少缴以及违规使用各类资金(基金)、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虚假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根据监管职权和国家、省有关部署,于2017年8月底前制定、发布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具体措施,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流程等,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并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住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分别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托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哈尔滨”网站等,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将不良信息上传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请采取限制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局、市旅游委、市金融办、省银监局、省保监局分别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督促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及时、准确记录会员严重失信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会员信用档案,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市民政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对失信行为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本地区、本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个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各地区、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加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逐步推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3.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发布应用。加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归集整合市域范围内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广泛归集共享。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于2017年年底前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基本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信息查询事项目录,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嵌入审批和监管工作流程,实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分别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并完善各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其中,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税收等重点领域2017年8月底前率先实施。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合理的信用评价办法,将产生的“红黑名单”信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哈尔滨”网站发布,供政府部门和社会参考使用。(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法规和政策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强制性、推荐性两类措施清单。强制性措施是指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推荐性措施是指符合褒扬守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市及区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于2017年9底前汇总并完善两级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实行动态更新,作为实施联动奖惩依据。(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领域联合惩戒措施发起单位和实施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2017年9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重塑诚实守信形象。(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对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跟踪问效机制。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跟踪、监测、统计及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市信用办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标准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19.建立健全标准制度。加快信用制度建设,指导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制度措施,推进联合奖惩步入标准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市信用办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诚信教育和文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把宣传教育与诚信文化结合起来,提升公民诚信意识和社会诚信水平。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做产品”、3.15消费者权益日和食品安全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引导广大社会信用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群体和个人。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活动,披露失信败德行为,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开展对公职人员、企业负责人、会计审计人员、保险经纪人、导游和学生等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利用单位、社区、学校、家庭,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哈报集团、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分别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将联合奖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红黑名单”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措施,积极发起和配合其他单位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三)加强指导协调。市信用办要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帮助各地区、各部门协调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作为,扎实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四)健全报送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我市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工作机制的通知》(哈诚办发〔2016〕1号)要求,建立常态化报送机制,负责组织、筛选和认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守信失信典型案例,实时或至少每月20日前向市信用办报送,依法依规公开。

  (五)加大考核力度。将本《意见》明确的工作任务纳入年度市直机关专项工作责任目标、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范围。市信用办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及时跟踪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市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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