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各区、县(市)农业(水产)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局制定了《杭州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农业局
2017年6月27日
抄送: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
杭州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5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要求,以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群众和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核心,以保障农资产品质量、提高农资信用意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为目的,通过实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实现分类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引导我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和放心的消费环境,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我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委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以评价结果为基础,按不同评价等级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以激励、教育、限制、惩戒等方法,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动态的分类监管,以不断完善我市农资监管机制,提升农资监管水平和监管成效。
具体目标:
1、通过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监管,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建设,促进我市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规范,诚实守信。
2、树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形象,塑造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品牌,提升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综合竞争力。
3、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广大农户提供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把好农资产品准入关。
4、健全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成效,创建良好的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三、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和分类
(一)信用等级评价方式
由市农业局委托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体开展我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工作。
(二)信用等级评价的范围
在杭州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种子(含食用菌、蚕种、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方式包括农资生产、农资批发、农资零售等。
市农业局根据工作实际,发文确定当年度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范围和评价数量。
(三)信用评级评价程序
1、申报。按“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按照要求向所在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信用等级评价申请,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信息初审、汇总后,报市农业局。
2、评估。市农业局委托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托其专业力量科学设置评估内容与指标体系(评估内容与指标体系需经市农业局审定)。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业人员对照评估内容与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估工作。
3、审核。根据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并经征询相关主管部门行政监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进行审核,初定信用等级结果。
4、结果。对初定的信用等级结果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信用等级,颁发信用等级证书(A级、B级单位同时授予牌匾);同时,通过“信用杭州”、“农业信息网”等平台予以公告,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查询、知晓信用信息。强化评级结果应用,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激励诚信单位,惩戒失信单位。
(四)信用等级分类
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其内部评价要素(如: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和外部评价要素(如:政府监管、监督抽检、社会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等),以及相关认证、荣誉等其他要素对信用品质的影响进行综合研究集成后,分为四个信用等级:农资经营(生产)信用优秀单位(A级)、农资经营(生产)信用良好单位(B级)、农资经营(生产)信用警示单位(C级)、农资经营(生产)失信单位(D级)。
(五)信用等级动态化管理
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期间第三方评级机构实行跟踪评估,对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1、对农资经营(生产)信用优秀单位(A级),实行跟踪评估。发现有轻微失信行为,予以预警提示;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评级指标体系设置的要求,降低信用等级,并收回信用证、牌。
2、对农资经营(生产)信用良好单位(B级),实行跟踪评估。发现有轻微失信行为,予以预警提示;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评级指标体系设置的要求,降低信用等级,并收回信用证、牌。在评级生效一年内无失信行为,可在评级生效一年后向所在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评级申请,经评审通过后,信用等级可调至A级。
3、对农资经营(生产)信用警示单位(C级),实行跟踪评估,发现有新失信行为的,根据评级指标体系设置的要求,降低信用等级。在评级生效一年后,可根据自身整改实际向所在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评级申请。
4、农资经营(生产)失信单位(D级),在评级生效一年后,可根据自身整改实际向所在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评级申请。
四、信用激励与分类监管
信用激励与分类监管主要通过奖惩机制来实施,对诚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激励,对失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惩戒。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于农资经营(生产)信用优秀单位(A级)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1、实行信用监管,以指导性管理为主,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酌情减少检查和抽检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2、实施奖励措施,对于国家、省、市级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评优评先活动,予以推荐申报;在项目扶持、示范单位、龙头企业评选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享受方面进行优先。
3、允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有效期内的“信用优秀单位”牌证及广告。
4、相关网络等媒体、平台公开通报优秀信用等级。
(二)对于农资经营(生产)信用良好单位(B级)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实行常态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根据日常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计划,实施一般频率监管,开展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一季度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3、有针对性地做好指导、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教育引导鼓励争创信用优秀(A级)单位。
4、警示二次以上的依法公开违法记录。
(三)对于农资经营(生产)信用警示单位(C级)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实行加严监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增加抽检次数,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季度巡查一次,也可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提高检查频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2、实行失信惩戒机制,在涉及评优推先、示范企业(单位)、龙头企业评选及项目扶持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享受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3、加强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单位进行预警,必要时可依法向社会公告其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于农资经营(生产)失信单位(D级)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实行特殊监管,实施高频率管理,每月巡查一次,也可随时检查,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重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屡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从重从严查处,并实施案后重点跟踪检查。
2、实行失信惩戒机制,在涉及评优推先、示范企业(单位)、龙头企业评选及项目扶持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享受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3、实行相关许可、认证的事后重点监管,列入重点抽查范围,对不能持续保持必备条件的,建议发证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或撤(注)销其许可证书或认证产品证书。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4、对受到严重处罚和取缔的单位,实行淘汰机制,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5、符合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及时依照《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通过相关网络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记录和典型案例。
7、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