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关于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理方式的通知》(民办函〔2016〕52号)要求,现就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统一代码制度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统一代码制度。全省各级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申请成立、变更及换证时,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统一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代码的社会组织新法人登记证书。统一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做好统一代码赋码及新证书换发工作
(一)赋码方式
全省各级统一代码赋码及新证书换发工作依托“江苏省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施。
2016年1月1日后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使用新组织机构代码码段(MJ550000—MJ869999)生成的统一代码。各级登记机关在信息系统中完成成立登记审批流程后,即可进行赋码操作,并打印、发放登记证书。
2016年1月1日前已登记的存量社会组织,须使用以原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的统一代码,并换发新登记证书。各级登记机关在信息系统中完成该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录入采集后,进行组织机构代码事中校核。对于核查后可确认组织机构代码的社会组织,由信息系统根据该组织的类别、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原组织机构代码)自动生成相应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后,打印并换发新登记证书。如该社会组织已领取了由新组织机构代码码段(MJ550000—MJ869999)生成的统一代码证书,登记管理机关需收回后重新赋码并换发新证书,已赋予的代码永久作废,不再回收使用。对于核查后无法确认组织机构代码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信息系统中直接赋予由新组织机构代码码段(MJ550000—MJ869999)生成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主动通知或利用变更、备案、年检、换届、证书到期等机会,于2017年年底前逐步有序为已登记的社会组织换发新登记证书。
(二)换发新证书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办理已登记的社会组织新证书换发工作,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1.根据社会组织提交的《基本信息采集表》(在“江苏民政网”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在信息系统中完成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录入;
2.收回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核验证书信息,核查组织机构代码,在信息系统中生成统一代码并赋码;
4.打印、发放新登记证书。
原证件遗失的,社会组织应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报样;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社会组织换发新登记证书后,原证书和相关材料由民政部门存档。
(三)社会组织办理注销、变更手续需提交清税证明
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办理跨省、市、县(市、区)的住所变更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国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联合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建立实施统一代码制度过渡期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书可以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有关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书不再有效。
三、建立统一代码信息共享与核查机制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电子档案和数据信息开展事后校核,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省民政厅统一归集全省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及时将信息推送给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等部门,实现相关部门间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信息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应用,逐步实现相关部门间登记、变更、注销、清税等信息的实时传递。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业务培训、系统改造、信息共享、提醒告知等工作。各地在实施统一代码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相关部门。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