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发布2014年长三角地区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24
关于联合发布2014年长三角地区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苏信用办〔2015〕7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县)信用办(征信办):
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信用服务市场一体化发展,根据《长三角地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协议书》精神,现将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信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服务机构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方中任一方备案的,其他三方均予以承认。备案信用服务机构跨省(市)域开展业务的,当地信用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表彰评优、财政资金补贴等环节,以及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使用国有资金项目采购等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时,应择优从备案信用服务机构中选择。
三、各地如发现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信用服务时有未尽调查义务、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地信用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安徽省信用管理部门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长三角地区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名单.docx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