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发文规范对中介机构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 2014-06-18

2014年6月9日,淮安市政府下发了《淮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4〕79事情),通知第五章专题明确了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谁登记(认定)、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征集、谁录入”、“谁更正、谁录入”的原则,由各责任部门采集、整理、录入,并维护,逐步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中介机构信息数据库。对进入数据库的中介机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工商注册、资质、资格等基础信用信息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登记或认定的,由市级相对应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录入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要求中介机构主动将本机构基础信用信息、信用能力信息等相关信息录入中介机构网上服务管理系统。

《办法》要求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应在业务处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毕,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对未按规定及时录入的,一经查实记入信用信息日常管理扣分范围。已录入的信息由该项数据的提供机构负责维护,非经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中介机构激励、惩戒机制,制定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实施办法,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打分评级,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公布。

《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奖惩制度。实行诚信状况与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对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信用评价差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高效率、高强度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并依法实施惩戒。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在招标时优先选择信用记录好、等级高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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