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2-05-16
 
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淮发[20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信用情况的客观和量化评价,树立领导干部“内诚于心、外信于民”的信用形象,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信用,是指领导干部个人在履行工作职责及工作作风、廉洁从政、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商务合约和遵守社会公德等方面的信用情况。领导干部信用评价体系,就是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采集信用信息,确定多个体现信用情况的指标,经过对比换算,赋予不同权重,并以数据量化的形式对领导干部作出客观评价,作为干部管理、监督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成立领导干部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领导干部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下设市领导干部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县处级领导干部信用征集及使用管理和正科职领导干部信用备案工作。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征信机构,负责科级领导干部信用征集及使用管理工作,并向市征信办提供县处级领导干部相关信用信息和正科职领导干部信用备案材料。
第四条  领导干部信用征集原则
(一)依法依纪征集的原则;
(二)不溯及以往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强化社会管理的原则;
(五)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原则。
第五条  征信机构应向领导干部公开下列事项
(一)信息征集的范围和披露时限;
(二)获得信用评价服务的方式;
(三)异议处理程序;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  领导干部信用征集对象
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事业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在职的县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领导干部信用信息的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主要成员等。
(二)履行工作职责及工作作风信息:1、公务员考核结果记录;2、述职测评记录;3、述法测评记录;4、经济责任审计记录;5、效能投诉被查实记录;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记录;7、问责记录;8、媒体、网络反映问题被查实记录;9、伪造身份记录;10、伪造文凭记录;11、论文造假记录;12、其他记录。
(三)廉洁从政信息:1、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情况记录;2、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及兼职持股记录;3、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住房情况记录;4、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情况记录;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记录;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及从业变更情况记录;7、婚姻变动记录;8、述廉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记录;9、因违反《廉政准则》“八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被查处记录;10、诫勉谈话记录;11、组织处理记录;12、党政纪处分记录;13、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记录。
(四)遵守法律法规信息:1、违法行政记录;2、交通违法记录;3、受治安处罚记录;4、个人涉及诚信导致民事败诉记录;5、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记录;6、诬告、诽谤他人记录;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记录。
(五)履行商务合约信息:1、个人银行借贷逾期不还记录;2、个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3、个人纳税记录;4、个人履行合约记录;5、个人民间借贷记录;6、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缴纳记录;7、其他记录。
(六)遵守社会公德信息:1、家庭暴力和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记录;2、因自身过错导致邻里关系不睦记录;3、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管理规定行为记录;4、其他不遵守社会公德记录。
(七)表彰奖励信用信息:1、个人事迹被媒体宣传报道记录;2、个人被评先评优记录;3、个人重大立功和突出贡献记录;4、其他记录。
(八)社会公益信用信息:1、个人从事志愿者、义工记录;2、个人捐资助学、扶贫济困记录;3、见义勇为记录;4、其他记录。
(九)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  下列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予征集
(一)和信用无关的或可能使被征信领导干部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如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病史等;
    (二)2012年1月1日以前产生的领导干部个人信用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征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九条  领导干部信用信息征集渠道
(一)领导干部每年初将个人信用情况如实向征信机构进行申报;
(二)领导干部个人基本信息向领导干部个人及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征集;
(三)履行工作职责及工作作风信息向领导干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软建办等部门和群众测评征集;
(四)廉洁从政信息向领导干部本人及纪检监察机关、住建、工商、民政、公安、外侨等部门和群众测评征集;
(五)遵守法律法规信息向公安、法院、各执法机关征集。
(六)履行商务合约信息向金融、税务、法院、公安、公证、供电、广电、水务、住建等部门征集。
(七)遵守社会公德信息向宣传、法院、妇联等部门和社区、新闻媒体征集。
(八)表彰奖励信息向领导干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表彰部门、新闻媒体征集;
(九)社会公益信用信息向领导干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宣传、新闻媒体、工会、共青团、妇联、民政、扶贫等部门征集;
(十)有关单位每半年将核实准确的领导干部信用信息向征信机构提供一次。具体信息的内容、格式和标准另行制定。
(十一)征信机构应当将领导干部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录入领导干部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得虚构、篡改或删减,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对领导干部信用信息依照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单加分由委员会投票决定。领导干部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按分值分为“非常诚信”、“诚信”、“不诚信”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信用首次以默认“诚信”级别进行评价;对连续三年信用加分的领导干部其个人信用在一定时期内自然进入“非常诚信”级别;对连续二年信用扣分的领导干部其个人信用在一定时期内自然进入“不诚信”级别。
领导干部向征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其个人信用在一定时期内自然进入“不诚信”级别;受到行政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犯罪的,不再纳入领导干部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信用评价作为有关部门和用户判断信用状况的依据。
  领导干部信用评价向下列单位或个人提供
(一)被征集领导干部个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自然人、法人;
(二)依照职权对领导干部进行考察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三)依法对领导干部进行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税务机关等;
(四)向被征集领导干部提供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等涉及信用交易的商业机构;
(五)依照政策规定、法律法规需办理资格审核的相关部门;
(六)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信用评价使用的范围
有关部门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查询、了解相关领导干部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也可由征信机构出具相关领导干部信用等级证明:
(一)政审考察类项目:1、干部提拔考察;2、后备干部考察;3、干部选调审核;4、县以上评先评优资格审核;5、党代表考察审核;6、其他需考察情形。
(二)资格审核类项目: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资格审核的各类项目。
(三)执照审核类项目:1、经批准在企业兼职领导干部申请各类执照的项目;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申请各类执照的项目。
(四)其他类项目。
第十五条  评价信息的应用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级别高的领导干部。“诚信”级别以上且无信用扣分的领导干部在表彰奖励、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同时,对“诚信”级别以上且无信用扣分的领导干部在办理各类资格、执照审核和商业机构提供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等涉及信用交易时优先考虑。
(二)对信用扣分的领导干部,其信用扣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在政审考察时从严考察;同时,在办理各类资格、执照和商业机构提供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等涉及信用交易时严格审核。
(三)评价结果为“不诚信”级别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当年度不得表彰奖励、提拔使用;同时,在办理各类资格、执照审核和商业机构提供信贷、赊销、租赁、担保等涉及信用交易时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领导干部信用评价被使用的时间、使用单位、使用人等情况保留完整记录。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信用信息的救济途径
(一)领导干部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有其他异议的,可向征信机构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二)相关信息经核实后需要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更正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告知被征集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信息经核实无需更正的,征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更正的理由书面答复申请的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发布
每年初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信用级别为“非常诚信”和“不诚信”级别领导干部名单。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信用信息的保存
(一)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及工作作风信息、廉洁从政信息保存时限为2年,遵守法律法规信息、履行商务合约信息、遵守社会公德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社会公益信用信息保存时限为3年;
(二)领导干部因工作调离本市、不再担任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除公职、退休等原因,其个人信用评价不再进行;
(三)首次计算时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领导干部个人信用评价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利用所获取的个人信用信息从事了解个人信用状况以外的活动。
领导干部信用信息使用者超越使用范围使用领导干部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征信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导干部拒绝向征信机构提供领导干部信用信息或向征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
(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拒绝或未按时向征信机构提供领导干部信用信息的;
(三)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信用信息的;
(四)征信机构未及时录入信用信息,或者虚构、篡改信用信息,或者未及时处理异议信息的;
(五)征信机构未及时向被征信领导干部提供查询服务对其信用信息使用造成影响的;
(六)征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数据失真、丢失、被篡改等、对领导干部信用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征信办根据本办法制定领导干部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并根据试行情况调整信用级别分值及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征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信息评价细则(试行)
 
为健全完善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评价体系,根据《淮安市领导干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评价细则。
一、领导干部信用级别划分
领导干部信用级别评估采用千分制。每年对领导干部个人信用信息评估一次,确定领导干部个人信用级别。
(一)非常诚信级别,分值在1050分(含1050分)以上;
(二)诚信级别,分值在1050分(不含1050分)以下850分(不含850分)以上;
(三)不诚信级别,分值在850分(含850分)以下。
领导干部信用信息默认总得分为1000分。默认得分为无有效诚信信息级别。有效信用超过1条(含1条),或加、减分超过50分(含50分)的,其信用信息进入活跃状态,其得分可以说明个人信用。
二、领导干部信用信息评估分值标准
领导干部信用信息分值由基本分和单加、减分两部分构成,信用信息基本分值为1000分,包含五项主要信用信息:履行工作职责及工作作风信息、廉洁从政信息、遵守法律法规信息、履行商务合约信息、遵守社会公德信息。其中,履行工作职责及工作作风信息为250分,廉洁从政信息为250分,遵守法律法规信息为200分,履行商务合约信用信息150分,遵守社会公德信息为150分。
(一)基本分值(1000分)
1. 履行工作职责及工作作风信息(250分)
无下列扣分事项的,得250分。
(1)公务员考核结果信息。公务员考核结果基本称职的,扣150分,不称职的,扣250分。
(2)述职测评信息。领导干部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扣30分。
(3)述法测评信息。述法考核测评情况“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扣30分。
(4)经济责任审计信息。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扣30分;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扣30分;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扣50分;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扣50分。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纪律处分档次扣分。
(5)效能及违反工作纪律信息。违反市委、市政府《对损害发展软环境和效能建设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被效能告诫的,扣30分;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扣50分;被通报批评的,扣100分。
(6)问责信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被责令公开道歉的,扣50分;停职检查的,扣100分;引咎辞职的,扣150分;责令辞职的,扣200分;免职的,扣250分。
(7)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信息。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被批评教育的,扣50分。因此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按纪律处分档次扣分。
(8)媒体、网络反映问题被查实信息。媒体、网络反映问题被查实应承担直接责任的,扣100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扣50分;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扣30分。
 (9)伪造身份信息。伪造修改年龄的,扣150分;伪造修改工作经历的,扣150分。
(10)伪造文凭信息。伪造文凭的,扣150分。
(11)论文造假信息。论文造假的,扣150分。
2. 廉洁从政信息(250分)
无下列扣分事项的,得250分。
(1)述廉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信息。群众测评满意率达不到85%的,扣30分。
(2)违反《廉政准则》信息。违反“八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被诫勉谈话的,扣50分;被通报批评的,扣100分;被组织处理的,酌情扣150-250分。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纪律处分档次扣分。
(3)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信息。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受到责任追究,被批评教育的,扣30分;被诫勉谈话的,扣50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扣50分;被通报批评的,扣100分。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纪律处分档次扣分。
3.遵守法律法规信息(200分)
无下列扣分事项的,得200分。
(1)违法行政信息。因行政违法被投诉查实的,扣50分;被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的,扣100分。
(2)交通违法信息。有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记录的,扣30分;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记录的,扣200分。
(3)受治安处罚信息。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扣50分;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扣200分。
(4)个人涉及诚信导致民事败诉信息。因未履行合约,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违约的,扣150分。
(5)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信息。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扣200分。
(6)诬告、诽谤他人信息。诬告、诽谤他人的,扣150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信息。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酌情扣50-200分。犯罪的,按单减分标准扣分。
4履行商务合约信息(150分)
无下列扣分事项的,得150分。
(1)银行借贷信息。有一次逾期未还贷记录的,扣50分;有二次及以上逾期未还贷记录的,扣100分。
(2)信用卡使用信息。有一次恶意透支记录的,扣50分;有二次及以上恶意透支记录的,扣100分。
(3)个人纳税信息。有欠税记录的,扣50分;有偷税记录的,扣100分。
(4)个人民间借贷信息。有一次违约记录的,扣30分;有二次及以上违约记录的,扣50分;因非法集资、违法放贷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扣100分。
(5)事业费缴纳信息。年内恶意拖欠公用事业费用(3个月以上)发生一次的,扣30分;恶意拖欠公用事业费用二次及以上的,扣50分。
5.遵守社会公德信息(150分)
无下列扣分事项的,得150分。
(1)家庭暴力和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信息。有家庭暴力、不履行应尽赡养、抚养义务记录的,酌情扣100- 150分。
(2)邻里关系不睦信息。因自身过错导致邻里关系不睦的扣30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酌情扣50-100分。
(3)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管理规定行为信息。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管理规定被查实的,扣30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酌情扣50-100分。
(4)其他不遵守社会公德信息。其他不遵守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被媒体、网络曝光的,酌情扣50-150分。
(二)单、加减分信用信息
1.单加分信用信息
(1)个人积极从事志愿者、义工服务、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公德事业,有记录的当年加5-20分;
(2)见义勇为、重大立功、突出贡献,有记录的当年加20-50分;
(3)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先进事迹的,当年加5-10分;
(4)入选市级以上好人榜评选的,当年加20-50分,被评为市级以上道德模范的,当年加50-100分。
(5)受市级以上综合表彰的,当年加10-50分;
(6)被市级以上专门发文号召学习的,当年加50-100分;
(7)其他需要加分的情形,由委员会确定加分分值。
2.单减分信用信息
(1)向征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扣150分,当年度列为“不诚信”级别。
(2)受到免予党纪处分的扣50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扣100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50分,2年内列为“不诚信”级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扣250分,不再纳入领导干部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
(3)受到免予行政处分的扣50分;受到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扣100分;受到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处分的分别扣150分、200分,2年内列为“不诚信”级别;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扣250分,不再纳入领导干部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
(4)犯罪的,扣500分,不再纳入领导干部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
三、领导干部信用信息评估计分原则
(一)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二)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估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四、领导干部信用信息评价时效
(一)下列信用信息评估有效期为一年
1、公务员考核结果信息;2、述职测评信息;3、述法测评信息;4、经济责任审计信息; 5、效能及违反工作纪律信息; 6、问责信息;7、述廉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信息;8、违法行政信息;9、履行合约信息;10、民间借贷信息;11、事业费用缴纳信息;12、公共场所及城市管理信息;13、邻里关系不睦信息;14、社会公益公德信息。
(二)下列信用信息评估有效期为二年
1、问责信息;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信息;3、伪造身份信息;4、伪造文凭信息;5、论文造假信息;6、违反《廉政准则》信息;7、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信息;8、交通违法信息;9、受治安处罚信息;10、个人涉及诚信导致民事败诉信息;12、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信息;13、诬告、诽谤他人信息;14、银行借贷信息;15、信用卡使用信息;16、个人纳税信息;17、家庭暴力和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信息。
(三)领导干部个人单加分信息属市级以下表彰、奖励的,评估有效期为二年。
(四)领导干部个人单加分信息属省级以上表彰、奖励及被评为市级以上道德模范的,评估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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