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税收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 2011-12-30
今年以来,由于银行信贷紧缩,大量游资纷纷转战民间借贷业,民间借贷市场因此供销两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其中,如果涉及是个人贷款行为,还要对其取得利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在发生借贷业务时直接挂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账目,一些个人在发生借贷业务时也未进行自行申报,导致其一旦被税务查实就将面临处罚风险。为进一步防范涉税风险,下面就各类民间借贷涉及税收政策作一解读:

  一、个人向个人借款

  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如:公民李某向王某借款10000元,约定李某向王某支付利息600元,则李某在向王某支付利息的同时须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600*20%=120元。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

  1、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

  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支付借款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比照上述法规,个人借款给企业取得的利息,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

  1)向股东或其他有关联自然人借款: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国税函【2009】777)

  2)向除股东和其他关联自然人外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国税函【2009】777)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据此分析,一般个人借款因不属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将不再能税前扣除。

  4)其它规定: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苏地税函[2004]188号)

  如:甲公司向公民乙借款100000元,约定利率8%,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为6%,甲公司为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3:1,则甲公司向乙某支付借款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8%*20%=1600元,同时,乙某还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100000*8%*5%=400元。同时,甲公司所支付的利息100000*8%=8000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允许扣除100000*6%*3/4=4500元,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个人向企业借款

  企业所得税:

  1、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出资人的直系亲属属于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其向企业借款应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之间的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2、与企业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向企业借款是否收取利息,税收上无规定。如收取利息,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甲某向乙公司借款100000元,约定利率10%,则企业取得利息收入100000*10%=10000元,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25%的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向企业借款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的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财税[2000]7号)文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3、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对征税范围的列举,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其他金融组织”的解释,对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对既不是银行又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向借款人的借款,无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出具其他凭据,均无须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000元,约定利率10%,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甲公司为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3:1,则甲公司实际向乙公司支付利息1000000*10%=100000元,但根据规定,甲公司所支付的利息并不能全部税前列支,仅能按1000000*6%*3/4=45000元进行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时,乙公司还需要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1000000*10%*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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