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改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1-08-31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含市经济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日,中央治工办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0】4号),对如何做好排查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并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省治工办也下发通知提出了贯彻落实的意见,年底前,中央和省里还要组织对我市的监督和检查。
    从我市的排查工作来看,经自查上报和专项检查,全市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总数为570个,3000万元以上其他投资项目总数为401个。经排查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问题总数为1176个,已整改到位738个,整改到位率62.8%,尚有438个问题没有整改到位。其中市本级92个3000万元以上项目尚有107个问题未能整改到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根据中央和省治工办的有关意见,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拟对当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竣工或完成主体工程的项目,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手续不全等程序性问题,经审核项目审批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吸取教训,承诺下不为例,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补办手续。
    2、对于已经造成既成事实、无法做实质性纠正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予以行政处罚。涉及罚款的,由被处罚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同意后予以缓、减、免。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法予以追究。这类问题主要在招投标等方面。
    3、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应评估报告,中介机构需要收费的,本着少收或不收的原则,由监管部门会同中介机构商定收费事宜。这类问题主要在项目可研评估、环评等。
    4、对于涉及立项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的项目,需要省里协助解决的,由市里将问题集中后向省里汇报。此类问题主要是交通、水利等项目的立项问题。
    5、对存在土地问题的项目,市级部门能够解决的,尽快予以整改办结。对于市里无法解决的,待中央关于此类问题有明确处理意见后再予处理,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二、对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审批、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按权限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依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等政策法规规定予以追究。
    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上述整改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迅速拿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迅速与相关部门对接办理有关整改手续,确保在9月30日前完成各项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办理或拒绝整改的,如被上级检查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淮安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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