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29部门《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农委、精神文明办、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科技局、工信委、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商务局、卫计委、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黑河广播电视台、银监分局、供销社、工商联、农机局、畜牧局、水产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黑河市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黑河市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黑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
黑河市农业委员会 黑河市精神文明办公室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黑河市科学技术局 黑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河市司法局 黑河市财政局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黑河市国土资源局
黑河市商务局 黑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河广播电视台
黑河银监分局 黑河市供销社
黑河市工商业联合会 黑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黑河市畜牧兽医局 黑河市水产局
附件1:
关于对黑河市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29个部门《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农委、农机局、畜牧局、水产局、精神文明办、新闻中心、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科技局、工信委、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商务局、卫计委、海关、市税务局、市场监督局、银监分局、供销社、工商联等部门,就针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市直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农业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2.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
3.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4.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5.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6. 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7. 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8.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9. 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10.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12.对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13. 对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4.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5. 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16.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17. 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市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18. 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19. 限制失信相关人在认证行业执业。
20.限制失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黑河市农资打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将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的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发送市农委,市农委汇总后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并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黑龙江”网站、黑河农业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农资领域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信用中国•黑河》网站反馈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及其他相关部门。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已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