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奖惩备忘录】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 2018-02-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27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齐齐哈尔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齐齐哈尔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为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17〕10号),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齐齐哈尔海关、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银监会齐齐哈尔分局等27个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3.实施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3.实施部门:市公安局。(1)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备案通知书》,限制当事人出境;(2)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实施部门:市工商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齐齐哈尔银监分局。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齐齐哈尔机场、齐齐哈尔车务段等单位。

  (六)向社会公示

  1.惩戒措施:通过“信用齐齐哈尔”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九)条;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实施部门:市工商局。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3.实施部门: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3.实施部门:齐齐哈尔海关。

  (十一)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法律及政策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实施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十二)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三)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明确的相关申领条件。

  3.实施部门: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税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实施部门:市委网信办。

  (十五)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质监局。

  (十六)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三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

  (十七)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十八)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九)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惩戒措施: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单位。

  (二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1.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联。

  (二十一)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向上级机关建议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条;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实施部门:市质监局。

  (二十二)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向上级机关建议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建议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实施部门:市质监局。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税务机关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传递给市信用办,市信用办通过“信用齐齐哈尔”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在“信用齐齐哈尔”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惩戒。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正在建设中,待平台建成后,信息将进行统一归集。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备忘录未尽事项由各部门(单位)协商解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工商联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商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民政局 市水务局

  市林业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

  齐齐哈尔海关 市总工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共青团齐齐哈尔市委员会 市妇女联合会

  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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